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15日上午,公安民警在接到特情举报后,在被鉴定人崔某某家房屋的西侧蒜地里发现有种植的罂粟,系村民崔某某种植,共计558株,案件调查中,因发现崔某某疑似精神异常,故怀远县公安局委托鉴定崔某某的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过程】
(一)资料摘要 1、被鉴定人崔某某2020年3月15日的讯问笔录记载:“(在你们家房屋的西边蒜地里,种植的是什么植物?)大烟。(大烟是谁种植的?)是我。(你种植大烟有什么用途?)听讲熬汤,可以治拉肚子。(你可知道种植大烟是违法行为?)我知道了,现在我也知道自己错了,以后不敢种植了。” 2、被鉴定人崔某某的邻居崔某胜2020年12月16日的询问笔录记载:“(崔某某平时日常言行、情绪性格、智力情况、精神状况等方面有无异常?)他从小就智力缺陷,农村俗话讲就是愣子。(崔某某智力缺陷有没有具体表现?)他经常干一些不是正常人能干出来的事,穿衣服也不分四季,三伏天还穿棉袄呢。比较典型的事有:赤脚割豆子、打赤膊抱着红麻割红麻(上面长满刺)。” 3、被鉴定人崔某某的邻居崔某武2020年12月16日的询问笔录记载:“(崔某某平时日常言行、情绪性格、智力情况、精神状况等方面有无异常?)他几岁的时候上树掏鸟窝摔下来了,从那之后就脑子不太好,愣头虎脑的,平时净干一些愣事。(崔某某异常表现有哪些?)他夏天穿棉袄,冬天到沟里洗澡都是常有的事。我家后面有个鱼塘,昨天下午他还跑到鱼塘里面洗澡呢。以前他养的羊生病了,他去拿的药,他先给自己打了一针,我们问他给自己打干什么,他的意思就是要先给自己打,拿自己做实验,没有问题才能给羊打。” 4、怀远县魏庄镇XXX行政村村民委员会2020年12月16日出具的关于崔某某日常言行、情绪、性格、智力情况、精神情况的情况说明记载:崔某某,男,现年57岁,住XXX村XXX组,单身,未婚,其本人因患有智力二级重度残疾,平时说话无根无底,没有主见思维,情绪较为低落,性格怪癖,未见能与人正常语言交流,精神不振,主观意识不清,劳动能力极差,家无经济基础,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唯靠领取农村低保补助金维持生活,其所居住的2间砖瓦结构房也是享受危房改造所建,情况属实。 5、被鉴定人崔某某2016年签发的残疾人证记载:崔某某为智力残疾人。 (二)检查所见 检查方法:《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 意识清晰,定向力可,仪表欠整,满身臭味,自行步入鉴定室,接触被动,问答基本切题,诉自己今年“没到60岁”,不知道自己是哪一年出生的,只知道是属虎的,诉自己“没上学,那时候人穷”,平时自己在家种地、喂鸡,自己做饭,会锄草打药,一般常识、计算力、理解判断力差,不知道现在国家主席是谁,也不知道自己村书记是谁,不会计算100-7,10-3等,不知道鸡和鸭有什么区别,不认识钱,不懂手机,知道“种大烟犯法”,种大烟是为了“治拉稀屎”,不知道自己种了多少棵大烟,未发现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情感显幼稚,有时傻笑,交谈中有时显得不耐烦,和鉴定人说“不要问了,蹲就蹲吧(坐牢的意思)”,未见怪异冲动行为,自知力不全。 体格检查未见明显异常。智力测定不能按要求完成。
【分析说明】
(一)精神状况诊断分析 评定标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 1、被鉴定人崔某某所在村委会反映被鉴定人患有智力二级残疾,劳动能力极差,靠低保补助金维持生活。被鉴定人邻居反映被鉴定人从小就智力缺陷,平时“净干一些愣事”。 2、鉴定检查:意识清晰,定向力可,仪表欠整,自行步入鉴定室,接触被动,问答基本切题,智力低下,一般常识、计算力、理解判断力差,未发现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交谈中有时不耐烦,有时傻笑,自知力不全。智力测验不能按要求进行。 根据提供的资料及鉴定检查,被鉴定人崔某某从小智力低下,未上学,劳动能力差,收入来源靠低保补助金,独自一人生活,鉴定检查,能进行简单交流,但对语言的理解及使用能力下降,根据病史及检查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及非成瘾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依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被鉴定人符合“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的诊断。 (二)刑事责任能力分析 评定标准:《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 被鉴定人崔某某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知道种大烟“犯法”,但受其智能障碍的影响,对其违法行为的意义及后果预期不足,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削弱,故评定为对涉案行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崔某某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