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社区服刑人员吕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依法治安管理处罚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吕某,男,1984年4月出生,户籍地为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居住地为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2017年3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萧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8年3月6日止。2017年3月7日,吕某到谯城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吕某接受社区矫正后,思想上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行为上自由散漫,经常出现参加集中教育学习迟到、课堂内嬉闹等现象,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司法所针对吕某的情况,及时调整矫正方案,采取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并多次对其谈话教育,提出纪律要求。 2017年8月27日,吕某为寻求刺激,打印“嫖娼专用”车贴粘贴在自家车后,并在城区街道上驾驶该车辆,引起当地不少群众跟风追“潮流”,传播负能量。吕某的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后被网友传至网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与吕某取得联系,并对其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了调查笔录。经调查吕某本人,走访吕某邻居、社区干部,以及比对相关照片等,吕某承认了自己这一行为,并认识到该行为的严重性。吕某的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明显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条件。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2017年8月29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提请治安处罚审批表》,提请谯城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吕某治安处罚。谯城区司法局集体评议,作出提请治安处罚决定,向谯城区公安分局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提请治安处罚建议书》,并将建议书抄送谯城区检察院。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2017年8月31日上午,派出所依法传唤吕某到所接受调查。吕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谯城区公安分局批准,依法对吕某做出拘留五日的治安处罚决定,拘留期限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9月4日止。2017年8月31日下午,谯城区司法局会同吕某矫正小组成员,向吕某宣读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吕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8月31日下午,谯城区司法局和司法所工作人员、谯城区公安分局民警在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监督下,一同将吕某送至亳州市拘留所执行。 (四)治安处罚的效果 吕某治安处罚执行结束后,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期间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甚至失去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宝贵的自由,吕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有了明显改观,主动向司法所汇报行踪及思想动态,严格要求自己的一言一行,并多次在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活动上主动做深刻检讨。 (五)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从吕某在出现违反治安处罚法的情形时,谯城区司法局及时向谯城区人民检察院驻司法局检察官进行汇报,全程接受检察院监督。检察院工作人员还主动配合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对吕某进行教育训诫。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一是司法所组织开展集中教育活动,要求社区服刑人员以此为戒,牢固树立罪犯身份意识,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二是谯城区司法局召开社区矫正月例会,要求全区司法所工作人员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在日常监管中要敢于管理、善于管理,告诫社区服刑人员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服刑意识较差、态度散漫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治本安全观,在加强管理的同时,认真做好教育矫正工作,促进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规定的服刑人员,要根据其违法违规的行为和事实,及时全面收集证据,提请治安管理处罚,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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