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受委托为丙故意杀人辩护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九十年代初,被告人甲(女)与乙(男)在一个偏僻的山村登记结婚。婚后,乙长期对甲施家庭暴力,女儿出生后,也经常殴打母女,导致甲几次想自杀未果。甲一次在与被告人丙干农活时相识并发展成情人关系,后被乙察觉,乙与甲为此及其他家庭琐事时常发生争执。一天,甲、丙向乙承认二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乙遂用刀戳伤丙,并让丙写下一张欠条,为此,埋下积怨。甲一直想要杀死乙,丙起初阻止,后因乙经常扬言要搞死甲及丙全家。甲、丙二人不得已商定用安眠药的方式将乙杀死。后两人购买了安眠药,伺机作案。 一天中午,甲将事先准备好的安眠药倒入其做的菜中,乙吃后昏睡在沙发上,甲即联系丙前来帮忙,丙于当晚赶到并躲藏于乙屋旁的田里,乙苏醒后,甲又将安眠药混于消炎药中并谎称是感冒药骗乙服下,致使乙再次昏睡。次日凌晨,丙戴上事先准备的手套与甲一同进屋,用床单勒住乙的鼻、嘴,乙惊醒后反抗,与丙发生打斗,甲遂上前与丙一起将乙按倒,甲用手掐住乙脖子,丙则压在乙身上制止其防抗,直至乙不再动弹,甲、丙将乙的尸体包裹后背至山后一干水池子内,淋上柴油进行焚烧,焚烧后,丙将尸体再次包裹丢弃于后山的山林中。为掩盖罪行,晚上,丙携锄头、撮箕等前往山后,对乙的尸体进行掩埋。 几年后的一天晚上,有村民发现山上有被子,由于当时天黑并没有在意,第二天早上再次发现堆砌的石头和土堆,于是报警,案情就此慢慢水落石出。

【代理意见】

一、被害人乙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应当减轻被告人丙的刑事责任。 二、被指控的两被告中,被告人丙所处的犯罪地位应依法确认为从犯。被告人丙参与犯罪主要是受被告人甲的指使、教唆;也一直处于提供帮助、协助被告人甲的地位。 三、关于量刑意见,被告人丙具备法定从轻、减轻情节,除如实供述罪行外,还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四、本案被告人丙由于文化程度低,对于法律没有正确的认识,对于自身权益没有找到正确的解决方式,但又出于保护家人的本能,才酿成悲剧,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不大。 五、错误的认知已经导致了一个家族的悲剧,我们不希望再看到本案被告人丙的儿子再失去父亲,被告人甲的女儿于失去妈妈。 希望贵院考虑到被告人丙犯罪有因,出于拯救一个家庭、挽救一条生命,给被告人丙的儿子保留一个完整的家,给被告人丙一个改错的机会,留一份希望,为社会多一份和谐,少一个悲剧从轻处罚被告人丙。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裁判文书】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5邢初5号刑事判决书,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邢终296号刑事裁定书。

【案例评析】

被告人甲和被告人丙由于文化程度低,农村法律意识淡薄,才酿成这起家庭悲剧。希望农村加强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村民的法律意识,引导村民积极正确的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生活中的矛盾,就能避免此类悲剧的发生。

【结语和建议】

本案由于农村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才酿成这起家庭悲剧。表明在农村急需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村民的法律意识,像本案中的婚姻不幸可以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权,避免此类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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