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吴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吴某某于2010年5月通过公开应聘的方式在娄底市某公司上班。进入公司后,双方签订了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吴某某从事水平线员工,月平均工资4683元。2014年6月22日凌晨3时40分左右,吴某某在工作过程中被公司同事所开的叉车轮胎压到右小腿,随后被同事送往娄底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胫骨开放型骨折,右小腿软组织脱套伤。后因伤情恶化又被转院医治,所花费的医疗费用由公司全部承担。在法定期限内,吴某某依法定程序向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了工伤认定。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8月28日依法作出了工伤决定书,认定吴某所受伤为工伤。2016年4月11日,娄底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吴某某作出延长停工留薪期至2016年6月底的结论。同年9月,吴某某向湖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就伤残等级事项申请再次鉴定。湖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再次鉴定结论书》,吴某某构成6级伤残。之后,吴某某多次与用人单位协商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事宜未果。无奈之下,吴某某向娄底市劳动和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娄底市劳动和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吴某某的仲裁申请。吴某某在接到仲裁裁决书后,向娄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吴某某于2017年12月7日向娄底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娄底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后,认为吴某某家庭经济困难,所涉诉讼符合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条件,指派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耀光承办此案。承办律师及时接待了吴某某,根据吴某某的陈述和本案案卷材料,为吴某某分析了本案的法律关系,帮助吴某某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详细告知其诉讼风险和法律援助的权利和义务。 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吴某某应当得到哪些方面的工伤保险待遇及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标准。承办律师仔细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作出了详细的分析。 一、关于仲裁时效的问题。法律法规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等都对仲裁时效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吴某某在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后,多次向用人单位和娄底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查询鉴定结果,但用人单位和娄底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书后,却故意隐瞒,没有交给吴某某。一直到过了一年仲裁时效后,才通知吴某某领取。由于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时效起算点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那么本案的仲裁时效起算点应当从吴某某收到劳动能力结论书后开始计算,并没有超过仲裁时效。 二、关于吴某某应当得到哪些方面的工伤保险待遇及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标准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到第四十五条以及《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二十二条到三十三条对工伤保险待遇的内容和标准都做了明确规定。争议的重点是吴某某工资的认定及后续护理费的计算,承办律师陪同吴某某到银行调取了受伤前12个月吴某某的工资发放记录,并向治疗医院调取了吴某某伤情情况及后续还需继续治疗和护理的证明。 经过精心准备,承办律师作出了详细的诉讼策略,并与吴某某一起完善了证据材料。 2018年4月17日,娄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过程跟承办律师预料的一样,用人单位提出了诉讼时效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标准的问题,由于承办律师庭前做了大量准备工作,整个庭审过程都按照承办律师预期的方向进行,达到了很好的庭审效果。庭审结束后,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法官交流意见,从各个角度阐述观点,并向法官递交书面代理意见及类似的案例。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最终没有达成调解协议。 2018年5月20日,娄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基本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支持了吴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由用人单位赔偿吴某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733620元,从2016年7月1日起按吴某某本人工资的50%按月支付2809.8元的伤残津贴。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吴某某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非常清楚,也依法定程序申请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本是一起简单的案件。由于吴某某法律意识淡薄,在劳动能力鉴定做出后,没有及时向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仲裁,导致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对其以后主张合法权利造成了困难。 劳动者是劳动关系中的弱势群体,他们在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往往依据惯性思维希望通过找熟人、找有关部门而不是拿起法律武器来解决问题。在解决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又不擅于保存证据,导致后续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时,由于证据缺失和诉讼时效等原因,诉求得不到法院支持,转而把责任归于法院的判决不公,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加强法治宣传,事前预防,事后补救,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永远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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