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上涨引纠纷 提存公证巧化解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孟某与姜某于2017年12月16日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姜某将位于扬州的一处房屋出售给孟某,合同定价壹佰叁拾捌万元整,孟某于2017年12月16日支付定金叁万元,于2018年1月11日支付壹拾捌万元首付款。此前合同约定剩余房款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支付,由于银行贷款出现问题,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剩余购房款,但是仍在合同约定的履约宽限期内。适时,扬州房价大幅上涨,卖方欲提高房屋售价,就此,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卖方欲拒绝领受剩余购房款,以造成买方违约。买方为避免上述违约情况发生,向扬州市邗江公证处提出了提存公证申请。 公证员收到提存公证申请后,认真研究《合同法》和《提存公证规则》对于提存公证的相关规定,认为上述情况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适用上述法条的难点在于如何认定债权人拒绝受领债权。基于此,公证员重点审核了当事人提供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公证员发现双方在合同中未对收款账号进行明确约定,同时当事人提供了通过手机短信、房产中介向债权人发送《关于办理房款交接的通知函》而债权人未回复的证明材料,故公证员受理了上述提存公证申请。同时公证员与公证申请人就提存款的领取条件、方式进行了协商,确定由公证处在银行开设提存帐户,提存人将提存款存入此账户,提存受领人本人凭身份证(受托人代领持经公证的委托书)、《领取提存物通知书》领取提存款。 之后,公证处向其出具了提存公证书,并向提存受领人寄送了《领取提存物通知书》,告知购房款已存于公证处,请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本人凭身份证(受托人代领持经公证的委托书)、《领取提存物通知书》,到公证处领取,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不领取,上述款项将按相关法律规定上交国库。《领取提存物通知书》发出几日后,提存物领受人就到公证处领取了提存款,一场可能会对簿公堂的房产纠纷就此化解。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18)扬邗证提字第1号 申请人:孟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XXX。 公证事项:提存 兹证明债务人孟某根据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六日与姜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约定,因债权人拒绝领受,于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将债务标的购房款人民币壹佰壹拾柒万叁仟壹佰伍拾玖圆提交于我处。从即日起,债务人孟某所欠债权人姜某的上述债务已经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X月X日 领取提存物通知书 姜某: 孟某已于2018年4月10日根据《房地产买卖合同》将应交付给你的购房款人民币壹佰壹拾柒万叁仟壹佰伍拾玖圆提存于我处。请你于2023年4月9日之前,持本通知书、身份证证明(受托人代领请持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债权凭证,到处我领取。如果你在规定时间内不领取,该购房款人民币壹佰壹拾柒万叁仟壹佰伍拾玖圆将上交国库。 我处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文汇西路xx号 电 话:0514-xx 邮政编码:xx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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