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2日,李某和到杨某英家用锄头砸开厨房门,将一块木头抱着准备拿到自己家里烧火取暖,在离开厨房走到门口时,碰到从外面回来的杨某英,二人发生争吵并打斗,李某和使用携带的锄头将杨某英头部打伤。经医院抢救,杨某英因伤重不治死亡。根据村民反映和现场调查,李某和平时精神存在异常,常自言自语,且有家族精神病史。 为维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湖南省芷江县人民检察院通知芷江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为李某和提供法律援助。2019年8月23日,芷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该案后,指派湖南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蒲永根承办此案。蒲律师接受指派后,前往医院会见李某和,了解了李某和的精神状况。 承办律师在审查起诉期间通过阅卷,得知李某和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的事实客观存在,怀化市博爱司法鉴定所依法对李某和的司法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李某和医学诊断: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评定被鉴定人李某和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被鉴定人李某和存在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承办律师多次与李某和的家属沟通并征询李某和家属对强制医疗的意见,认为本案核心问题为:李某和在实施故意伤害过程中是否为精神病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是否应当对李某和采取强制医疗措施。 承办律师认为:1.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的规定,根据鉴定意见,李某和对本案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不负刑事责任。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三条“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和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的规定,承办律师认为适宜对李某和采取强制医疗。 承办律师综合李某和家属的意见,向芷江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李某和在实施故意犯罪时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其适宜采取强制医疗措施的意见。2019年10月25日,芷江县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医疗申请书。2019年11月5日,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1228刑医2号强制医疗决定书。 承办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对双方家属做了大量的法律宣传和思想工作,受害人家属得到了一定的经济赔偿。
【案件点评】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规定,弥补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强制医疗程序规定的空白,彰显了对暴力型精神病人以人文关怀和权利保障双重价值。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办理强制医疗案件时,应查明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相应的暴力行为,以及该暴力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被告人是否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否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