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单某某因分娩于2018年3月20日下午住进平江县某医院妇产科。2018年3月23日凌晨单某某发现自己有了临产先兆,立即向产科医生报告。凌晨3点左右羊水破裂,并呈深绿色状态,当时单某某与其丈夫程某强烈要求产科医生实施剖宫产手术。然而,平江县某医院产科医生认为单某某可尝试顺产分娩,并交待先行观察。凌晨5时许单某某在疼痛难忍的情况下,再次要求产科医生实施剖宫产。凌晨5时57分时产科医生对单某某实施剖宫产手术后,取出一活女婴。凌晨7时5分产科医生将婴儿送至新生儿科时该科室医生诊断婴儿出现“新生儿胎粪吸入综合征、新生儿窒息、呼吸衰竭、缺氧缺血性脑病、新生儿高血糖症、代谢性酸中毒”等症状时并对婴儿进行抢救。23日上午平江县某医院新生儿科告知单某夫妻称婴儿命在旦夕,要求转送上级医院治疗。程某将婴儿转院到湖南省儿童医院,其诊断为: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损伤,新生儿胎粪吸入综合征、呼吸衰竭Ⅱ、混合性酸中毒、心肌损害、新生儿高血糖症、低蛋白血症、新生儿低温症。该医院对婴儿进行抢救后,口头告知程某婴儿的存活机率非常渺小,可以放弃治疗。23日晚程某见婴儿一息尚存,不忍心放弃治疗,又将婴儿送到平江县某医院救治,24日早上9时许婴儿抢救无效死亡。单某某夫妻就这此次医疗损害赔偿问题多次与平江县某医院协商,均未达成协议。 2018年8月,单某某夫妻就医疗损害赔偿问题向平江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法援中心审核通过了单某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并尊重申请人意愿,指派平江县启明法律服务所的法律服务工作者余春林代理单某某夫妻诉平江县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要求平江县某医院赔偿单某某及其丈夫因此遭受的损失。 2018年12月5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了公开开庭审理,法律援助承办人提出三点代理意见:1.关于原告婴儿死亡的原因,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已作出了“单某某之女符合肺羊水吸入、新生儿肺炎致呼吸衰竭死亡”的鉴定结论。从被告向原告提供的病历,与2019年庭审时被告向法庭提供的病历可以看出,婴儿娩出时被告并没有对婴儿进行最关键性的呼吸道清理和上氧流程的处理,如果被告及时对婴儿进行了关键性的清理呼吸道,是完全可以将呼吸道内胎粪清出的,其婴儿就不会吸入胎粪,就不会引起新生儿肺炎致呼吸衰竭死亡,这是本案的关键性问题。2.从被告提供的单某某之女病历资料来看,证明了被告提供的病历资料上增加了“清理呼吸道”的内容,被告这种行为完全是在伪造证据,以达到推卸责任的目的,病历上增加的内容不仅仅是这一点,而且有多处增加,可见被告实施了弄虚作假、篡改病历的行为。因此,根据医疗机构过错推定原则,推定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全部过错,且该医疗行为与婴儿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根据《湖南省2018-2019年度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各项赔偿共计778822元。 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决平江县某医院赔偿单某某、程某合计778822元。平江县某医院不服平江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单某某夫妻再次请求平江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其二审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考虑到该案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且在一审中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决定继续指派熟悉案情的原承办人。2019年,在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过程中,法院认为本案医疗损害的司法鉴定未对过错参与程度做出结论,无法确定平江县某医院的赔偿比例,将案件发回平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法律援助承办人余春林根据湖南省2019-2020年度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赔偿标的额842722的基础上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平江县某医院赔偿905602元。 平江县人民法院认为,平江县某医院出具的两种不同病历是否存在篡改病历的行为无法认定其过错程度,导致该案无法进行审理。为得到公正判判决,法官到湖南省长沙市的几家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咨询,鉴定中心一致认为一个病例出现两种不同的病历是无法鉴定的。 2020年5月11日,平江县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审理时,法律援助承办人余春林补充说明关于被告称原告拒绝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问题。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对婴儿的死因鉴定后,根据被告的申请,又组织了原告与被告对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进行听证。原告按时参加了听证,而被告无故不参加,致使该听证无法进行。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已出具了被告没有按期参加听证的证明。被告篡改病例,导致出现两本不同的病例,无法进行鉴定。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亦不能证明在这次医疗事故中的过错与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 2020年6月22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决平江县某医院承担本案90%的责任,赔偿单某夫妻801142元,单某夫妻自负10%即89197元。双方均未上诉,随后医院赔偿款全部执行到位。
【案件点评】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受援人单某某历经怀胎十月的艰辛,分娩之时因医院的不当医疗行为导致婴儿死亡,初为人母没有体会到喜悦,体会的是骨肉分离的悲痛。案件进入诉讼阶段后,法律援助承办人一边积极奔走,搜集证据,一边安抚单某某夫妻情绪,防止其做出过激行为。本案的关键是被告的医疗行为与婴儿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司法鉴定机构根据被告前后提供的2份病历无法确定被告的过错参与程度,造成本案历经三年才最终经合议庭审理结案,承办人始终坚持被告伪造病历应承担全部责任的代理意见,为受援人提供了积极有效的法律援助,在法律和事实面前,单某某夫妻终于迎来了法院公正的判决,纠纷圆满解决,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