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雷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雷某某,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苗族,大学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因犯玩忽职守、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五个月,违法所得钱款(八万元)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服刑期间已履行),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19年6月23日止。2014年10月28日从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分流到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2月25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四监区一分监区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召开集体会议,研究罪犯雷某某提请假释案件。会议认为,综合罪犯雷某某在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该犯能够认罪伏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服刑期间共获七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监狱评估没有再犯罪危险,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接纳为社区矫正对象,且全部违法所得已退缴完毕。分监区警察集体会议认为,罪犯雷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雷某某提请假释。 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雷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证据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雷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2月2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后,作出同意对罪犯雷某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监狱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于2018年3月13日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2018年5月7日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以该犯在2016年4月因违反监规被扣九分,作出“罪犯雷某某服刑期间有严重违规行为,不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不予假释”的检察意见。 2018年5月16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报请罪犯雷某某假释案件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进行审议后认为,罪犯雷某某在2016年4月确因违反监规被扣九分,事实是该犯被干警安排到狱内供应站整理货物,对石英炉使用不当,导致教研室起火。从具体违规情节来看,罪犯雷某某并未存在主观上故意违规或故意放任违规事实发生。虽然教研室起火与该犯对石英炉使用不当,存在疏忽大意有一定因果关系,但监狱依据相关规定,从管理教育改造罪犯角度,对相关责任罪犯作出考核扣分处理并无不当,且该犯违规距今已有两年,改造表现较好。对该犯提请假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同意对罪犯雷某某依法提请假释。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案件材料一并报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并将监狱的意见书面回复检察院,同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6月13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规定,通知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赴黔东南监狱狱内法庭对该犯假释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刑罚执行机关代表、检察机关指派出庭检察官等人员到庭公开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刑罚执行机关代表对罪犯雷某某的违规事实进行了客观公正的阐述,审判长、审判员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后,决定择日宣判。2018年6月26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雷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该犯犯罪情节,结合其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以及当地社区对该犯的评价,可以认为对该犯适用社区矫正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亦不会在当地社区造成不良影响,该犯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对其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雷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6月23日止)。2018年6月28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其刑事裁定书代为送达执行,并对罪犯雷某某宣告假释。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