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江某某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江某某,女,1990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2020年12月,因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两年;同月,江某某因不服判决,上诉至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驳回上诉。2021年1月20日,江某某到泰宁县司法局报到,由泰宁县司法局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2021年4月,江某某以其居住在甲镇且孩子在乙镇读书需要照顾为由,申请到泰宁县司法局位于乙镇的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经泰宁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同意,江某某于2021年4月7日到位于乙镇的执行地司法所报到。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矫正方案实施情况 江某某从原执行地司法所转到新执行地司法所后,新执行地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及江某某的实际情况,为其调整了矫正方案。要求江某某每日通过手机APP“在矫通”确认位置信息2次,每周向司法所电话报告生活情况1次,每半月到司法所书面报告近期思想、生活动态。同时,司法所每月还会对其开展学习教育、公益活动、实地走访其本人或家属等。 通过一段时间的管理,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江某某容易情绪激动,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还认识不到位,对司法所的日常监管措施存在不理解和抵触心理,认为司法所的一些监管措施只针对她一个人,没有充分认识到社区矫正的意义和严肃性。 针对江某某的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进一步加强对其的心理辅导和日常监管,通过电话、视频、发送位置等方式对其进行抽查。 (二)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21年8月15日下午,受委托的司法所人员通过微信视频对江某某进行抽查时,发现江某某在未申请外出的情况下离开泰宁境内,共享位置显示在建宁县某镇,工作人员要求其马上返回泰宁。事后江某某解释称是因为其在建宁居住的外婆突然摔伤,其急着与亲戚一同前去探望,又恰逢周末,江某某认为周末工作人员不上班应该不会发现其外出,故在未告知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情况下私自外出。 2021年8月16日上午,受委托的司法所对江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考虑到当时国内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不稳定,上级部门一再强调要严格外出审批,且司法所也多次向社矫对象强调疫情防控期间一定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外出,以免造成严重后果。8月17日,受委托的司法所向泰宁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建议给予江某某警告处分一次。泰宁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收到司法所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通过调查核实,江某某的行为已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和福建省和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三)给予警告情况 2021年8月17日,泰宁县司法局受委托的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警告审批表》,提请泰宁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对社矫对象江某某给予警告处分。泰宁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会同县检察院对江某某的行为及处分决定进行合议,经集体研究,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四)文书送达情况 8月23日,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局办公室向江某某宣读并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江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送达警告决定书后,社区矫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江某某进行了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为了解江某某的真实想法,受委托的司法所又对其进行了一次深入的个别教育,耐心解释了《社区矫正法》及实施细则中关于日常监管、外出申请、处分等有关规定,特别是向其说明了疫情期间外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同时,为防止此次警告处分会加深江某某对社区矫正的抵触心理,工作人员及时对其进行了心理疏导,通过身边其他真实的案例告诉他,司法所对待每一位社矫对象都是公平公正的,在日常监管上不会存在针对或为难个人的情况。另外,工作人员还鼓励江某某平常可以多跟工作人员沟通,就比如此次外出的事情,若江某某提前告知司法所工作人员并办好外出申请手续,在合情合理合法的情况下,也会得到批准;如果生活上遇到困难,司法所也会积极为他提供帮助。 (五)警告的效果情况 通过工作人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耐心开导,江某某从心里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也接受了此次警告处分;同时,对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面临的就是收监的严重后果,既没有了自由,也照顾不了年幼的孩子。自此,江某某对待社区矫正的态度也更加端正了,表示在剩余的缓刑考验期内会严格遵守各项规定,积极配合司法所的监管。 根据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当月受到警告处罚后,当月考核等次为不合格,处于二类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调整为一类管理,并及时调整矫正方案。 (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泰宁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对江某某的行为及处分决定进行合议时,邀请了泰宁县人民检察院相关工作人员列席,作出《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后也及时抄送泰宁县人民检察院。 (七)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江某某作出的书面警告后,司法所通过公示警告决定书、开展警示教育等方式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警醒,在全体社区矫正对象中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个别平常配合度不高的社矫对象也从江某某的身上吸取了教训,端正了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

【案例注解】

在实施社区矫正的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要让矫正对象正确认识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树立矫正意识,自觉接受监督管理。对于不服从监管的社区矫正对象,受委托的司法所要加强日常监管,增加抽查频次,对违规行为及时依法作出处分,促使其明确社区矫正的行为边界,。同时也要加强心理疏导和教育帮扶,了解社矫对象违规行为背后的根本原因,只有解决了根本问题,帮助社矫对象增强法律意识,养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习惯。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