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王某某,男,1962年10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阳新县某单位书记,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因犯受贿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阳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1月23日投入湖北省黄石监狱服刑。2017年9月28日经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9月3日起至2019年6月4日止。因患严重疾病,告病危,经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于2017年12月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诊断 2017年11月24日18时左右,服刑人员王某某因无明显诱因突发头痛伴右侧肢体无力,被送到黄石市第五医院急诊,行头颅CT示:左侧丘脑出血破入脑室。在五医院急诊行双侧脑室外引流术,术后病情无明显好转。后转入黄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 黄石监狱三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提出对服刑人员王某某进行医学鉴定的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报监狱长批准同意进行医学鉴定。监狱委托黄石市中心医院对王某某进行医学鉴定。2017年11月28日黄石市中心医院综合各项检查结果、临床表现及相关病例材料作出《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王某某为:1.高血压、脑出血术后:左侧丘脑出血并破入脑全系统;2.糖尿病。刑罚执行科及时向黄石市人民检察院通报服刑人员王某某的病情诊断情况。 (二)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11月28日,黄石监狱三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召开监区人民警察会议。会议研究认为,鉴于服刑人员王某某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七条第(1)款之规定,其儿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并为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提供居住、生活和治疗保障,结合保证人资格审查等情况,认为王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一致同意提出对罪犯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三监区认定王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同时为核实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拟居住地,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保证人具保条件,黄石监狱委托阳新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阳新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经调查后出具了同意接受王某某回到某某辖区内实行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刑罚执行科根据上述情况,出具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并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11月29日,黄石市中心医院根据王某某的病症,下达病危通知单,诊断为:左侧丘脑出血,脑室积血引流术后,高血压3级,2型糖尿病,冠状动脉性心脏病。黄石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按照急保程序对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工作人员列席会议。黄石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送黄石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黄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同意服刑人员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 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对王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王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按照急保程序提请服刑人员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将相关材料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副本和相关材料抄送黄石市人民检察院。 2017年12月1日,黄石市中心医院再次对王某某下达病危通知单。 (三)审批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12月1日,经审核,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批准王某某于2017年12月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黄石监狱收到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于2017年12月1日与阳新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将交付执行情况通报黄石市人民检察院。同时将王某某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情况在监狱内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