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21日,秦某因健康权纠纷一案持县人武部法律援助函到河南省滑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援中心经审查认为,秦某的儿子在某部队服役,秦某属于军属,根据河南省“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全覆盖”精神,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滑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并指派中心法律援助律师暴利军代理该案。 暴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会见秦某,了解到秦某是滑县某镇某村经营副食批发的个体工商户。2016年6月16日,秦某雇用的货车司机到某乡送货,货物送到某村一个代销点时,该村村民王某以家中孩子喝了在该代销点买的饮料之后腹泻为由,不让该车走(饮料实际无质量问题)。秦某得知消息后赶到现场与王某协调此事。王某年轻气盛,性情急躁,争吵中持小板凳将秦某头部砸伤,伤口长约4cm,秦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5天。此事经乡派出所处理,处王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500元,但是对于秦某的损失,王某拒绝赔偿。2017年5月,秦某到滑县人民法院立案起诉王某,要求赔偿损失。 暴律师查看秦某提供的诉状和相关证据后分析认为,想达到秦某诉状中1万元的赔偿额并非易事,原因有三:秦某的住院医疗费仅3273.6元;秦某住院5天,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赔偿数额计算不高于1500元;秦某在村诊所的医疗费2241.4元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本案难点在于:依据现有证据,秦某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赔偿额达不到5000元,但是秦某明确表示赔偿额应接近1万元,低于5000元的赔偿不能接受。 为了最大限度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暴律师查阅了与受援人伤情有关的鉴定标准。通过查阅相关材料,暴律师得知秦某的伤情按照鉴定规范规定,误工期最长可达到30天,如果有鉴定意见支持,秦某的误工损失可能增加3000余元。暴律师告诉了秦某本案诉讼风险,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诉讼请求如果没有相应证据支持,有被法院驳回或者败诉的可能。特别告知秦某应当搜集误工期、护理期、医疗费票据、车辆停运损失等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鉴定属于证据的一种。如果误工期、护理期鉴定按40天计算,可加上损失4000余元,本案依法实际赔偿额有望接近1万元。暴律师分析:如果判决结案,需要做误工期及护理期鉴定,但是鉴定程序复杂,需要耗费大量时间,且判决后的执行难度也比较大。若调解结案,可在较短时间内得到赔偿。 为了使受援人利益最大化,经反复沟通,暴律师和受援人达成一致意见:以调解为主线,利用鉴定结论支持、增加诉讼请求,如果案件能够调解结案便不再鉴定,若调解不成,则及时申请鉴定。 2017年6月27日,本案第一次开庭。开庭前,法庭主持庭外调解,但是对方只同意赔偿6000元。看到对方没有足额赔偿的意思,暴律师为秦某申请鉴定。经鉴定,秦某所受伤害误工期为30天,护理期为10天。该鉴定结果为秦某确定了4000余元的法定损失。经秦某同意,暴律师书写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请求额变更为1.67万元。 2017年11月10日,本案第二次开庭。庭前法院再次主持调解,被告王某只同意给付7000元。看到距赔偿额差距较大,案件转入庭审。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主要围绕医疗费、车辆损失等证据展开质证。王某为减轻自己的责任,提出秦某所提供的证据不符合实际,也不是真实的证据。暴律师指出:医疗票号是医院开具的,并非原告制作,该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有效。秦某的车辆停运经营损失法院可以依法核定。法庭举证后,暴律师及时提请法庭宣读鉴定意见,做到了充分举证。为了使受援人尽快得到赔偿,促使调解结案,暴律师又从情理上进行分析,与被告进行了耐心细致的沟通。经沟通,被告表示同意调解,但不愿增加赔偿数额。 开庭当日,从早上到法庭直至审理结束,时间已过中午,秦某及其家属表示,之前几次要请暴律师吃饭都被拒绝了,这一次一定要接受其好意。暴律师因为与秦某同乘一辆车,答应一同去吃饭,但是必须自己付款。吃过一碗烩面后,暴律师去付款时发现秦某的家属已经先行付过饭款,就在秦某家的车座上悄悄放了十元钱。下车后,暴律师对秦某说,车坐上有十元饭钱,然后离开了秦某的车。 2017年12月8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王某支付秦某人身损害赔偿9161.51元。秦某认为距自己的诉讼请求有差距,找到暴律师。暴律师认为,该判决没有充分支持秦某的正当诉求:1.少算了误工、护理赔偿期限。秦某申请鉴定的期限是出院后的误工期、护理期,而法院的判决对出院前的5天没有计入期限;2.护理费计算标准偏低。秦某请求按照居民服务业标准(每天92.7元)计算,而该判决按每天60元的标准计算。 秦某对此判决表示不服,认为明显偏向被告。暴律师告知秦某法律设定两审终审和审判监督程序就是为了纠正某些错误之处,如果认为判决存在问题,可以提出上诉,要相信法律的公平公正。沟通到位后,暴律师为秦某书写上诉状。 2018年3月14日,秦某为本案二审申请法律援助。滑县法律援助中心依法受理并继续指派暴律师为秦某提供法律援助。3月20日,本案二审开庭审理,庭审围绕上诉人主张的费用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展开。围绕争议焦点,暴律师在辩论过程中指出一审存在的不当之处:一审护理费按60元/天计算而未参照居民服务业标准(92.7元/天)不符合客观事实及法律;一审判决不支持村卫生室的医疗费不符合客观事实及法律。 庭审中,王某认为秦某的上诉理由很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这对王某的思想产生了一定压力。因此,当辩论结束,二审法官询问能否调解时,王某同意了调解。法官当即组织背对背的调解。第一轮调解,秦某坚持请求1.2万元的赔偿,王某只同意给付9000元。这时,暴律师及时与秦某进行了沟通,指出本案虽然有可能改判,但是不会增判太多,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的难度也比较大,而调解结案能够快速做到案结事了。法官也不停地给王某做工作。最终,王某同意给付9300元并当庭微信扫码支付。双方在赔偿协议上签字,本案圆满结案。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件典型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因被害人为军属,为让军人安心服役,承办律师高度重视此案。本案秦某住院5天,住院费损失3000余元,损失不算多,但是涉及到误工费等,诉讼请求比较高。在办案过程中,有以下几个难点:案件处理时间长,当事人情绪波动大;鉴定程序较长,对当事人情绪产生一定影响;一审判决未足额赔偿,使秦某质疑法律的公正。但是,法律援助律师的专业和敬业、二审法官公正耐心的工作,重拾了秦某对法律的信任。本案以调解为主线,运用鉴定证据增加请求赔偿数额,使受援人合法权益得到及时、足额赔偿。调解数额从6000元到7000元再到以9300元成功结案,鉴定证据的运用功不可没。本案当庭支付,做到了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