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对被害人王某亲属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本案被害人王某自幼患癫痫并伴有肢体残疾,智力仅几岁小孩智商,在2016年时经人介绍“嫁给”本案的被告人董xx,两人年龄差距三十多岁。平时董xx因嫌弃王某系残疾人且智力低下,不能干活,所以对被害人王某常有虐待、殴打行为。2018年11月15日晚,被告人董xx因为与妻子(即本案被害人王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并殴打被害人王某。次日凌晨4时许,王某从床上跌落,董xx将王某扶上床,因王某哭闹挣扎,加之案发当日王某讲其父亲欲再给其重新找了一个对象,董xx遂用小臂按压王某脖子,时间长达三分钟,直至王某死亡,期间亦未对被害人王某采取任何救治措施。经安徽省阜南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的死亡原因系窒息性死亡。王某死亡后,被害人家属打110报警。2019年2月12日,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董xx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9年2月13日,被害人父亲王某某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法律援助中心为本案受害人王某的死亡申请法律援助。阜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经审查符合《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决定受理并指派安徽裕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韦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与被害人家人交谈了解具体案情并向阜南县人民检察院调取卷宗证据材料阅卷。在进行了全面阅卷后,承办律师认为本案定性存在错误,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追究董xx的刑事责任而非故意伤害罪。 确定了代理思路后,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多次联系办案检察官交换意见并提出书面法律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董xx应当定性为故意杀人罪而非故意伤害(致死)罪。董xx具有故意杀害被害人王某的主观故意。通过阅卷可以看出,董xx在公安机关供述中的证据显示,董xx因为不满被害人称如果等其病倒了,被害人父亲就让其改嫁怀恨在心并用火烧被害人王某脸部等多处。可以看出董xx具有杀害王某的动机。董xx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存在积极追求,至少也是放任心态。其次,董xx在发现被害人不动后并没有采取措施对被害人进行施救。在急救领域一般认为,在窒息期的3分钟以内进行人工呼吸急救完全可以心肺复苏。经4-5分钟,仍有救活可能。而董xx在被害人躺在床上不动时,并未对被害人采取任何急救措施,而是冷漠的对被害人采取不管不问,直接睡觉,直到第二天早上发现被害人已经死亡,说明董xx对被害人死亡这一结果行为上至少是放任的,心理上对被害人人死亡是故意的。 二、董xx客观上实施了杀害被害人的行为。董xx用小臂强行按住被害人的脖子按压两到三分钟,在发现被害人不动了,就离开睡觉,到第二天早上五点发现被害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系死于机械性窒息死亡,正是董xx长达二至三分钟用手臂按压被害人脖子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董xx用手臂按压被害人脖子的行为与被害人机械性窒息死亡是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董xx在客观上事实了杀害被害人王某的行为。 三、对于董xx应当从重处罚。董xx在案发前有多次殴打、虐待被害人的行为,其在杀害被害人前对其进行了非人的虐待行为。 综上,法律援助承办律师认为董xx对被害人的死亡是具有直接的杀害故意而非伤害的故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对董xx应当定性为故意杀人罪而非故意伤害(致死)。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法律意见得到检察机的高度重视,办案检察官与承办律师多次沟通案件情况,补强证据材料。2019年3月1日,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董xx涉嫌故意杀人罪将本案报送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阜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董xx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案件在移送至法院后,承办律师亦是第一时间与办案法官联系。庭审中,承办律师当庭阐述法律意见,建议对被告人适用死刑。 法院采纳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2019年6月24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董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件点评】

对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罪的认定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故意的内容。故意杀人罪要求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或有义务阻止他人死亡时,对他人生命漠不关心,放任死亡后果的发生;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故意内容问题属于主观思维意识范畴,主观意识支配、制约客观行为,客观行为反映主观意识、检验主观意识。因此,要正确判定故意的具体内容,必须全面综合、分析案件的各种事实情况,不能简单地根据某一事实做结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没有造成死亡结果,也应定故意杀人罪;行为人只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即使被侵害人由于伤势过重,出乎其意外地导致死亡,也只应定故意伤害罪。因此,司法实践中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考虑行为人的认识水平、行为能力,也要考虑作案时的客观环境,作案的全过程。 本案被告人董xx在实施暴力行为时主观上是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故意和单纯伤害的故意正是本案的关键所在。被告人作为一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在对被害人经常性殴打、虐待及在案发过程中强行压迫被害人脖子时间长达两三分钟,在被害人不动时都不去查看被害人的情况,只是冷漠的转身继续睡觉以及被告人在此前仍存在对被害人实施火烧、棍打的暴力行为,在主观上可以确定为杀人的故意。 本案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从刑事犯罪专业角度,准确把握案件的定性,不仅有效解决了被害人近亲属参加诉讼过程中的专业障碍,使被告人获得公正司法判决,更是最大程度地维护了被害人及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