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原告史某是国内医疗领域的专家,曾成功研发了很多医疗设备。1992年原告史某与被告中国某集团公司共同成立了新的医疗公司,即北京某医疗设备公司,其中史某为技术入股,约定史某委托中国某集团公司代持其在新的医疗设备公司20%的股权。故史某向法院请求确认其为北京某医疗设备公司实际出资人、股东,判令被告为原告史某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庭审过程中,史某向法庭出示了《临时董事会决议》,其中正文部分为打印字迹,落款“董事签名:”处为手写字迹。被告认为该《临时董事会决议》中部分段落存在打印添改的可能性。经鉴定,可疑部分打印字迹确系二次打印形成。
【鉴定过程】
本鉴定依据《文件鉴定通用规范(GB/T 37234-2018)》、《文件制作时间鉴定技术规范(GB/T 37233-2018)》、《印刷文件鉴定技术规范(GB/T 37232-2018)》、《篡改(污损)文件鉴定技术规范(GB/T 37238-2018)》进行。 本鉴定借助蔡司StemiDV4体视显微镜和Motic K700体式显微镜等仪器进行检验。
【分析说明】
1.宏观检验:自然光下观察,检材内容位于一张A4白纸上,左上角有泛黄的污损痕迹,待鉴定部位无污损痕迹;检材中的可疑部分(“同意中国……同意管理层购买。”)与认可部分(“同意上海……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债务。”)相比,在墨迹颜色上略浅;检材中印刷体字迹清晰,布局较正常,可供检验。 2.版式检验:经测量比对,检材中的可疑部分(“同意中国……同意管理层购买。”)与认可部分(“同意上海……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债务。”)在左右页边距方面检出差异,且二者行基线不平行(见附图)。 3.显微检验: 高倍体视显微镜下观察,检材中的可疑部分(“同意中国……同意管理层购买。”)与认可部分(“同意上海……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债务。”)的墨迹均呈墨粉凝聚状,有立体感,空白处分布有墨粉弥散点;比对检材中可疑部分与认可部分字迹的显微特征,发现二者在印刷质量及相同字迹的笔画长短和粗细、笔画末端形态、笔画边缘的散墨和平滑度等墨迹形态分布情况方面存在差异(见特征比对表)。
【鉴定意见】
检材中的可疑部分(“同意中国……同意管理层购买。”)与认可部分(“同意上海……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债务。”)不是一次性打印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