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网络信息证据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XX公司在阿里云注册了一个云服务器,有人未经公司授权登录进入并删除了一些信息,丢失的不可恢复的数据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为获取证据向法院起诉,特申请对登录信息及删除记录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交流中了解到,A员工原在该公司上班,因工作原因与公司产生矛盾,在该员工辞职的次日凌晨一点多,上述云服务器有登录及重要信息的删除记录,XX公司怀疑是该员工所为。公证员除告知了网络信息保全证据的流程,同时提醒该保全只是对上网的过程和网上看到的真实现状进行拍照及摄像的过程予以保全,如无法确定删除者,法院会不予立案,且即使确定了删除者,如无法证明其无权删除,也可能会承担诉讼不利等法律风险。经多番沟通咨询,XX公司最终还是决定申请办理该保全公证。当天,使用公证处的工作电脑通过互联网登录进入了该公司在阿里云注册的云服务器,查找到了相关登录信息及删除记录,帮助该公司走出了维权的第一步。 信息科技的高速发展使越来越多的企业、机关通过互联网或者内部局域网进行业务开展、内部管理、员工作息打卡、资料信息保存及传输等等,随之而来各种网络纠纷也层出不穷。基于网络的不稳定、易破坏、可修改等特性,通过公证方式保全网络证据成为预防和解决网络纠纷的有效法律途径之一,在网络侵权纠纷的审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徐徐证民内字第1919号 申请人:XX公司 住所:徐州经济开发区金山桥办事处南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代理人:B,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公司XXXX。 公证事项:网络信息保全证据 申请人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B于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向本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受理了B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陈飞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B(以下简称B)及申请人聘请的拍摄人员C(以下简称C)于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下午15:14分在徐州市公证处三楼私密谈话室,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由B操作徐州市徐州公证处连网状态的电脑,进行了如下保全证据行为,并由C使用携带的电脑对B操作连网状态的电脑的过程分别进行拍照、摄像(在拍照、摄像前,已由公证人员将B操作的连网状态的电脑、拍照所使用的手机及摄像所使用的摄像机进行清洁性检查): 编者注:中间步骤省略。 当日下午15:33分,关闭所有网页,关闭电脑,关闭摄像机。至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下午15:34分整个保全行为结束,全程共得照片十八张。 兹证明上述操作过程及拍照、摄像过程均是在公证人员在场监督下完成的。所附照片共十八张,照片的内容与当时情况相符;摄像资料刻录成光盘三份,光盘内的摄像内容与当时情况相符,二份附于公证书内(公证书出具一式二份),一份存放我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徐州市徐州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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