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某某遗嘱继承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当事人曲某慧来到公证处申请遗嘱继承,曲某慧父亲曲某军生前立有遗嘱在其百年以后房产留给曲某慧,曲某慧还有一个妹妹曲某宜在沈阳上学,妹妹本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因疫情原因校区封闭,曲某宜无法出校。 当事人遇到的问题,是不可抗力造成。按照传统的办证模式,这个公证存在诸多不可能。为帮助当事人减少因疫情所造成的损失,公证处决定立即启动绿色通道。经过商讨和论证后,提出利用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实时性的特点,通过微信实时视频的方式,为当事人量身定做一整套公证方案,来完成遗嘱继承情况核实。 公证机构是深入到生活为百姓解决实际问题的职能部门。公证处为切实提供便民利民服务,特殊情况下辟绿色通道,简化程序,坚持为当事人着想,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提供便捷、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积极采用视频对话为群众解决办证困难,充分发挥了公证的职能作用,真正解决当事人困难。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曲某慧,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省宽XX县XX镇XX村XX组。 被继承人:曲某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址:XX省XX县XX镇XX村XX组。 公证事项:遗嘱继承 申请人曲某慧因继承被继承人曲某军的遗产,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继承人曲某慧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二、继承人曲某慧与被继承人曲某军的亲属关系证明; 三、被继承人曲某军的死亡证明及其父母的死亡证明; 四、属于被继承人曲某军遗产的《房屋所有权证》; 五、被继承人曲某军的《遗嘱公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向当事人告知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曲某军于XXXX年XX月XX日因病在XX县死亡。 二、据被继承人曲某军的所有继承人曲某慧、曲某宜称,被继承人曲某军生前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但曲某军生前立有公证遗嘱[(XXXX)XX字第XX号],且该遗嘱为被继承人曲某军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有效遗嘱。曲某军的所有继承人对该遗嘱均予认可。 三、继承人曲某慧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曲某军遗留的财产是房屋一栋,坐落在XX镇XX村XX组,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宽村字第XXXX号。 兹证明曲某军生前所立遗嘱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真实、有效。根据曲某军的遗嘱,曲某军死亡时遗留的上述合法财产由长女曲某慧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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