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5日14时许,被鉴定人李某某骑摩托车行驶在鄂州市城区某公交站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伤后被送鄂州市某医院住院治疗。为有利于处理,受公安局某交警大队委托,鄂州博正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其进行法医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摘自鄂州市某医院李某某2017年10月5日—2018年1月9日住院病案。 患者于2017年10月5日15:30左右因车祸致左小腿开放性外伤,当即感伤处疼痛,活动障碍,不能站立行走,急来我院就诊,急诊科查体后以“左小腿开放骨折”收入院。 专科检查:左小腿后内侧见约20cm弧形伤口,伤口污染严重,内侧皮肤剥离分离,触痛明显。踝前约15cm伤口,从踝前延伸至左跟骨内侧,伤口污染严重,皮缘不整齐,部分伤口皮肤剥脱,伤口处可见胫前骨质及部分肌腱,可触及骨擦感,踝关节活动受限。全足肿胀明显,皮下波动感,足背动脉搏动无法触及,足趾主动活动受限,针刺痛觉存在,点压回血缓慢。 2017年10月11日CT示:1.左足第1趾近远节趾骨、第2趾近节趾骨干、第3趾中远节趾骨、第4趾远节趾骨、1-4跖骨、内中外楔骨骨折,其中左足第1趾近节趾骨为粉碎性骨折。2.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左踝关节脱位。 诊疗经过:2017年10月22日行胫骨外固定架固定术+左下肢清创术+左内踝内固定手术+异物取出术+人工皮覆盖术;2017年11月8日行左下肢人工皮肤负压封闭引流术+局部皮瓣转移术+左下肢清创术+取皮植皮术等治疗。 出院诊断:左小腿开放性损伤伴骨折;左踝关节开放骨折伴脱位;左腓骨远端粉碎骨折;左腓骨近端骨折;左足第1趾近远节趾骨骨折;左足第2趾近节趾骨骨折;左足第3趾中远节趾骨骨折;左足第4趾远节趾骨骨折;左足第1-4跖骨骨折;左足内中外楔骨骨折;左踝和足血管损伤;高血压;心律失常。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学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检验工具 使用经质检合格的钢直尺及关节活动量角器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3.检验记录 经阅被鉴定人李某某的鉴定材料,符合受理条件和鉴定要求。于2018年5月17日对被鉴定人李某某身体损伤情况进行了检查。被鉴定人扶双拐跛行进入检查室,神清,应答切题,查体合作。左小腿处分别有8cm切口瘢痕,11cm创伤瘢痕,左足肿胀,左踝有12×8cm不规则创伤瘢痕,左足背分别有10×0.2-0.7cm、9×0.2-0.5cm创伤疤痕,左踝关节背屈4°(正常参考值≥16°)、跖屈10°(正常参考值≥41°)。足弓影像学测量(2018年5月15日左足弓侧位片)以跟骰关节最低点为原点分别向跟骨、第5跖骨头水平面最低点各作一直线,测量两直线相交的夹角为120°(正常参考范围130°—150°)。 4.阅片 读鄂州市某医院2017年10月11日李某某CT片示: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累及关节面,左踝关节脱位,左足第1趾近远节趾骨粉碎性骨折、第2趾近节趾骨体、第3趾中远节趾骨、第4趾远节趾骨、1-4跖骨、内中外楔骨骨折。 读鄂州市某医院2017年11月18日X线示:左胫腓骨折内固定术后。 读鄂州市市某医院2018年5月15日李某某左足侧位片示:左足多发趾、跖跗骨骨折术后。
【分析说明】
(一)适用标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鄂司鉴协[2018]6号《关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二)损伤分析 根据委托书的介绍、病案资料记载,法医学检验分析,被鉴定人李某某2017年10月5日受伤的外伤史明确。 被鉴定人李某某受伤后被送医院治疗,临床检查,左小腿及踝、足开放性创口,可触及骨擦感,拍片示:左胫腓下段粉碎性骨折,左踝关节脱位,左足楔骨、跖骨、趾骨骨折。经临床治疗及康复期后,现经法医学检验检见左踝关节活动障碍,功能丧失75%以上,阅片并测量外侧纵弓角为120°,足弓结构部分破坏。其损伤达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9.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0)条【一踝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和5.10.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8)条【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之规定,分别构成九级和十级伤残。依据鄂司鉴协[2018]6号《关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4.2条【多伤多残的伤残赔偿指数评定:当存在多部位致残等级时···,可以其中最重损害后果的伤残等级为基数,按照以下方法增加赔偿指数:十级为2%、九级3%、八级4%、七级5%、六级6%、五级7%、四级8%、三级9%进行叠加,但增加赔偿指数的总和不得超过10%,即不能超过一个级别】之规定,计算其损伤赔偿指数为22%。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李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伤,其伤残程度分别构成一个九级和一个十级伤残,赔偿指数为22%。 附:被鉴定人影像学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