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对岳阳市巴陵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周某、喻某骗取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违法违规事实】

湖南省司法厅在调查相关投诉案件时查明,周某、喻某分别于2007年12月和2012年7月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时,采取欺诈手段,违规提供虚假个人身份证件、学历证明和执业医师资格证书骗取登记。湖南省司法厅认为,司法鉴定人周某、喻某的上述违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有岳阳市巴陵司法鉴定中心、岳阳市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岳阳市金盾司法鉴定所、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关于周某、喻某2人有关证件的调查情况举报材料;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查询结果通知;岳阳市某公安分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关于周某身份资料的证明;周某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复印件;岳阳市公安局某分局关于喻某身份资料的证明;岳阳市卫生和计生委医政医管科关于喻某医师资格的证明;岳阳市司法局关于对举报周某、喻某骗取登记的调查情况汇报;司法鉴定人周某、喻某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档案;湖南省司法厅对对本案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处罚依据】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二)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四)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五)故意做虚假鉴定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处罚决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湖南省司法厅于2016年7月7日给予鉴定人周某、喻某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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