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初,惠东县某镇全面开展建设镇村污水处理池的民心工程,着力解决生活污水净化问题,某村便是其中一个开展污水处理池的村。某村小组某地段地势较低,且靠近河边,有利于集中处理污水和排放已处理的污水,成为某村建设污水处理池的理想地址。12月下旬正式施工建设, 工程完成近一半时,该村小组外出居住的村民罗某刚好回老家探亲,认为该工程未经他们的同意,占用了他们的山地,村委会擅自选定在该处建设污水处理池,损害了自己的利益,要求停工并赔偿罗某损失。村委会干部告知罗某这是某村的污水处理池,建好后是为了方便全村处理生活污水的民心工程,希望罗某大力支持,且该选址位于河边,该处并未发包给村民承包经营。但罗某执意认为该处是自己山林证范围内的山地,村委会擅自选址建设,理应赔偿损失。罗某扬言,如果不立即停工,赔偿损失,将召集家人破坏工程设施,并到上级部门反映。村干部几番协调未果,为防止事态恶化,及时向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反映相关情况,调委会接到消息后,指派4名调解员立即赶到现场与罗某沟能,告知罗某要理性,避免使自己的行为由“维权”变“违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规定,破坏公私财物有可能触犯法律,如果认为村委会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应依法维权。罗某情绪稳定后,调解员组织罗某和某村委会到调委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2017年12月27日,罗某和村委会双方申请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调委会在告知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受理了该案件,并安排人民调解员予以调解。 首次调解分三个程序:首先,告知双方权利义务、回避事项、确认彼此身份、并写出书面陈述意见和要求。其次,要求双方提供关于污水处理池选址地块权属的证据。最后,要求罗某在取证、调解期间要保持克制不要损坏污水处理池,同时要求某村委会暂停污水处理池施工,避免刺激罗某,激化纠纷。双方均表示会尽快提交相关证据(包括山林证、证人证言等资料)并配合调解,罗某保证在取证调解期间保持克制。 经核查,罗某持有包含该地块在内的山林证,且经该村新旧村小组长认定、该村小组相关村民认可。村委会无法提供相关证件,且在选址时未充分了解该地块权属,导致该纠纷的发生。问题焦点是该如何协调双方,因污水处理池是某村的民心工程,且有利于村民的生产生活,调解员侧重于尽可能做罗某的思想工作,使其在维护自己权利的同时,尽可能支持污水处理池的建设。 2018年1月2日,调委会经调查取证后,制定了调解方案,再次召集罗某和村委会进行调解。调解会首先通报了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调委会调查得结果,双方均予以肯定。罗某认为自己有相关证件,要求村委会赔偿损坏山林土地款、误工费等2万元。村委会则认该地段是集体土地,他们有权使用无需向罗某提供赔偿。 经过调解员的劝解,村委会表示罗某提出的赔偿要求过高,无法接受,且污水处理池是村集体的民心工程,罗某理应给予支持。调解员根据公平、公正的调解原则,多次对双方进行劝导教育,要求双方互谅互让。调委会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6 号 《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考虑到该工程是民心工程有利于全体村民,且村委会认识错误的态度良好,经过耐心地引导,做通了罗某的思想工作,并对罗某的损失情况进行了测算。经多方努力,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共识。
【调解结果】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1.村委会一次性补偿7000元给罗某作为使用该地块土地的补偿费; 2.罗某不再纠缠此事,并将大力支持配合污水处理池的建设。 1月3日,调解员电话回访了双方,询问协议履行情况,得知该协议履行完毕,双方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中,调委会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公正的原则,让双方充分表达意愿,充分举证。调委会核查准确到位,并考虑到污水处理池是村集体的民心工程,有利于村集体的生产生活,做出了合理的调解方案,通过相关规定合理确定赔偿标准,并促成双方和解,签到人民调解协议。本案中,调解员的回访工作,既能让调委会及时掌握履行进度和效果,又能使整个人民调解工作更加规范,值得提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