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某某减刑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张某某,男,1988年3月26日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4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6月11日止。2015年4月21日调入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张某某减刑案件。经参会警察对该犯自入监以来的一贯表现等方面进行会议讨论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和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得五个表扬的行政奖励,且附加刑罚金积极履行完毕,综合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但在开展拟假释社会情况调查评估过程中,罪犯张某某所在地方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管理。从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的改造情况来看,无违规违纪情形,且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学习活动,每月都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定额任务,主动帮助他犯投入改造,综合改造表现较好,鉴于以上情况,根据法释【2016】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为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功能,促进罪犯积极改造。结合罪犯张某某的改造表现,认为该犯也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经分监区参会警察集体研究讨论,建议对罪犯张某某提请减刑。 监区在对分监区提请罪犯张某某减刑案件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时,针对该犯的具体情况,及时对其进行个别谈话,核实其社调未通过的主要原因,询问该犯能否正确对待减刑假释等方面的问题。经监区长办公会参会警察集体研究和认真审核罪犯张某某的减刑案件相关材料后,一致同意分监区对罪犯张某某提请减刑的建议,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对提请罪犯张某某减刑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张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出具审查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审查意见召开会议,对罪犯张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张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将评审意见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没有收到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对罪犯张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提请对罪犯张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作出了“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建议提请罪犯张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及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张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在公示期内无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认为罪犯张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对罪犯张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审议决定,将制作的《提请减刑建议书》及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2月4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对罪犯张某某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罪犯张某某收到减刑裁定书后,当即向监狱警官们表示感谢,一直以来对自己的关心和鼓励,是监狱警官们的教育,自己学到了很多东西,懂得了如何做人的道理,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通过自己的努力和积极改造,虽说未能实现假释提前离监的愿望,但能获得减刑也是很好的奖励,是对自己积极改造的认可,自己对社会,对家人也有一个很好的交代,表示在今后的改造路上,自己要坚定信心,更加努力地改造,重塑新生,做一个有责任心,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要将自己的事例向同犯们宣传,带动其他罪犯积极改造,服从管理,遵规守纪,通过参加现身说法、会见等方式大力宣传监狱依法公平公正的执法管理和国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让社会了解认识监狱的工作,发挥正能量,共同维护监管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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