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开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对郑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郑某某与袁某某关系较好,两人于2014年在开阳县城合伙开设物流有限公司,因没有法律保护意识,出于信任,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双方只口头约定股份按各自投资的比例计算,对债权债务分担、合伙执行人、退伙等合伙事项未作约定,在筹备开设公司期间郑某某出资24万元,袁某某出资13.60万元,一切都准备就绪,公司正式成立。公司开业当天,袁某某不知什么原因要求退伙,郑某某本人也没有多余的资金一个人来开设公司,因此没有钱退给袁某某,公司没人经营处于瘫痪状态,袁某某想收回投资款,要求郑某某退钱,天天找到郑某某无理取闹,郑某某感到很受委曲,生意未做成,自己出资较多,资金都用于购买设备上,设备无法处理,公司未运转,投资款无法收回,袁某某还要上门找麻烦。事后郑某某在朋友的介绍下,于2017年8月14日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向开阳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解除合伙协议。 开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待了郑某某,收取了郑某某的书面申请、经济困难证明及案件相关材料,告知其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等候通知。随后,县法律援助中心对郑某某的家庭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经向居委会了解,郑某某与丈夫都是经商的,月收入上万元,遂认定郑某某申请所提供的经济困难证明不属实。经县法律援助中心集体研究决定,对郑某某决定不予提供法律援助,作出告知决定后,郑某某未提出任何异议。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郑某某与丈夫长期经商,系个体工商户,经济收入远远超过城镇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申请人郑某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不属于国务院及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也就是说不属于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

【法律依据】

一、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家庭人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而郑某某夫妇系个体工商户,每月收入上万元,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外,符合前条规定的当事人还可以就下列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因工伤和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二)因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三)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受到损害的;(四)因征地、拆迁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五)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六)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而郑某某要求解除合伙协议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受案范围,郑某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没有法律依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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