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健康权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张某,女,2010年11月17日出生,在张某某、江某开办的“江涛舞蹈中心”学习舞蹈。 2016年11月6日上午,张某在舞蹈中心做下腰动作后,出现脚发麻、站立不稳的现象,将这一情况告知了指导老师,但并没有引起指导老师的注意,也没有及时通知守在门外的母亲,而是继续允许张某进行舞蹈动作的练习。下课后,张某已站不起来,跪在地上爬向母亲身边。母亲抱着女儿立即送往医院,先后在四家医院住院治疗,陆续支付医疗费高达几十万元,医院确诊为急性脊髓损伤,导致瘫痪。张某受伤后,经鉴定已构成一级伤残。张某某、江某夫妻仅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之后再也不管不问。 2017年12月13日,张某的法定代理人刘某向河南省新乡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新乡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民生事项,且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受理条件,指派河南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季志华代理此案。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向张某的法定代理人刘某详细了解了案情,并进行了诉讼风险告知。本案的难点有三个:一是如何证明本案的侵权事实是在“江涛舞蹈中心”上课时发生的。二是如何确定张某脊髓损伤致瘫与下腰动作的因果关系。三是如何才能保障赔偿切实到位。 为了解决以上难点,承办律师主要做了以下针对性工作: 针对第一个难点,采取了先取证后起诉的策略。承办律师指导张某的法定代理人取得了同在舞蹈中心上课的女儿同学家长的书面证言,证明张某去上课时还是健康的,下课时无法走路,有其母亲送医的事实。同时向江涛舞蹈中心索要2016年交纳舞蹈培训费用的票据,并对江涛舞蹈中心办学资质进行了相关调查,在搜集完成上述基本证据后,2017年10月向红旗区法院递交起诉材料并成功立案。 针对第二个难点,承办律师查阅了大量的医学专业书籍并咨询了相关专家。拍片结果显示,张某脊椎并没有骨折,可是为什么会造成脊髓损伤导致半身瘫痪的严重后果?为证明下腰动作与张某脊髓损伤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承办律师查阅了大量医学书籍并咨询了医学专家,最终了解到医学名词“无骨折脱位型脊髓损伤”。儿童无骨折脱位型脊髓损伤与儿童脊柱独特的解剖及生物力学特点有关。儿童韧带、关节囊、椎间盘弹性好,可以纵向过度伸展而不发生撕裂,儿童脊柱受外力作用后发生移位,导致脊髓损伤,但由于其脊柱的弹性作用好,很快就可使脱位的脊椎自动复位,并不发生骨折、脱位等,从而临床上表现为无骨折脱位型脊髓损伤。而这种症状伤后MRI片提示脊髓受累范围大、多节段脊髓异常信号,属脊髓缺血性影像学征象。而“下腰”动作使腰部过度后伸,可纵向牵拉胸腰段脊髓,并牵拉脊髓血管(血管痉挛或血管损伤)致脊髓出血或缺血,可出现广泛严重的脊髓损伤。为了获得更多的事实支撑,承办律师又检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5-10岁儿童在做下腰动作时造成脊髓损伤致残的就有近百例,说明下腰致儿童伤残的事件并不是偶发性的。 针对第三个难点,承办律师对被告的财产及时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诉讼程序启动前,就着手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第一次去新乡市房屋管理部门查询,并未查询到被告有房屋登记信息。承办律师对此并未放弃,经向新乡市房管部门了解,发现确实存在房屋登记信息未完全上网的情况,只能查原始纸质档案,最终经多次去房管部门查询,发现两被告名下有一套100多平方的房屋,价值约100万元。承办律师立即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对该套房屋也及时做出了财产保全措施。 2017年12月15日和2018年9月20日,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两次开庭审理。被告为了证明其教学没有过错,向法庭提交了当天长达两个小时的教学录像视频,同时提交了培训学校的营业执照和指导老师的教师资格证,用以证明学校、教师有资质办学、教学。被告律师认为,录像能够证明,被告教学规范,特别指出原告病历中记载的“脊髓血管畸形暂不除外,建议必要时行DSA检查协助”的信息,因原告拒绝做DSA检查,故原告受伤不排除脊髓血管畸造成,故被告律师认为原告受伤系其自身特殊体质原因造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被告律师辩论意见,承办律师做出有理有据的反驳,特别针对下腰导致儿童无骨折脱位型脊髓损伤进行了详细的阐述。针对被告办学资质,校外办学必须“证、照”齐全,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全省建立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情况的通报显示,“江涛舞蹈中心”属于被教育部门公布的黑名单,被告学校属无资质办学。通过向新乡市教育局调查核实,发现指导老师仅具有音乐专业教师资质,并不具备舞蹈专业教师资质,属于无教师资质。同时本案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应适用过错推定的原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责任。 经审理,一审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观点,法院认为因舞蹈练习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属舞蹈学习之风险,判决被告80%的赔偿责任即1440631.26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上诉,承办律师接受新乡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再次担任本案二审的代理人。二审法院对原一审判决赔偿的80%比例仍予以支持,仅对一审支持的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年限进行了调整,原一审按鉴定结论计算至76.1岁,现暂计算至18周岁,18周岁之后所需的残疾辅助器具费待实际发生后可另行主张。2019年10月23日,二审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885151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健康权纠纷案,本案争议焦点和难点是受援女孩损伤致残与舞蹈教学下腰动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在代理此案时投入了全部的精力,孩子受伤已成事实,能够获得赔偿是孩子今后生活、学习的重要保障。承办律师不仅对法律规定认真梳理,更是对儿童身体结构及医学知识进行了学习,最终用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充分有力的数据说服了法官,最大程度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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