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莒县法律援助中心对414名农民工索要经济补偿金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山东省莒县某食品公司近年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2014年2月17日被迫停产。3月3日,公司通知农民工领取工资及奖金,并以此为条件诱骗400多名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其中有近200名农民工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领钱并签订协议,其余200余名农民工认为公司的真正目的不是“停产”而是“破产”。 2014年3月5日,正值全国两会期间,他们在多次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无果的情况下群体性上访。县领导接访后,立即成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认为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补偿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决定将该案转交县法律援助中心。 莒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到通知后,认为公司诱骗农民工解除合同侵犯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农民工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中心当即为414名农民工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 指派山东文心正律师事务所与莒县法律援助中心共同办理此案。接受指派后,多名律师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了解案件事实,认真听取农民工的诉求,稳定他们的情绪,控制事态发展。取得农民工的信任后,律师又运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宣传工作,引导他们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该案涉及400余名农民工,人数多,金额大,通过诉讼解决问题时间将会很长,若公司在诉讼期间宣告破产将不利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援助律师建议通过非诉讼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这样,既可以快速便捷地解决纠纷,也利于案件执行。农民工对非诉讼调解方式非常认可,委托援助律师向莒县劳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请求企业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向职工支付约240万元的经济补偿金。公司接到农民工的调解申请后,以公司濒临破产为由拒不同意支付,致使调解工作无法进行。为躲避赔偿义务,该公司负责人竟想“连夜出逃”,得知消息的农民工群情激奋,当夜便围堵了该公司大门,以防止公司负责人“逃跑”,同时再次组织人围堵了县委县政府大门,事态进一步恶化,导致案件调解工作一度中止。 援助律师们连夜赶到公司现场,先稳定住农民工的情绪,对他们分析了该食品厂的情况,告知他们可以通过查封该食品厂现有的财产作为经济保障,继而劝退了围堵的职工。第二天,援助律师深入调查核实了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发现该厂还有部分库存及生产设备、厂房、办公楼等固定资产,于是迅速申请法院对该厂的固定资产厂房设备和部分库存产品给予查封,以保证本案调解或审结后顺利执行,这才缓解了农民工的对立情绪。为了快速解决纠纷,援助律师又通过多种渠道联系了该食品公司总部,与公司高层多次商谈,并从法律层面告知其应尽的社会责任与义务。 在援助律师的努力下,3月14日案件出现转机,该公司总部同意调解,划拨280万元到公司账户,并安排专门人员到莒县劳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商量给予职工补偿金等事宜。3月15日,通过援助律师与公司负责人多次商讨,公司提出了调解意见:工作每满一年按照一个月工资70%的比例支付经济补偿金,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至农民工的工资卡;同时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在征得农民工同意后,援助律师着手安排农民工分批到县劳资纠纷调委会签署调解协议。经过15天的忙碌,最终该公司与414名农民工全部签订协议。3月20日,该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约定的经济补偿金全部发放到农民工手中。

【案件点评】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为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工资计算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本案中,公司因自身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但却以领取工资和奖金为名,诱骗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侵犯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按照农民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以每满一年向农民工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给予农民工经济补偿。 本案中,法律援助律师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表达诉求,以快速便捷、合法有效的非诉讼调解方式处理了此案;同时,充分发挥“援调对接”、“援诉对接”的优势,加强与法院、调委会、信访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化解了矛盾纠纷,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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