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18日,一男一女两个人走进了丰县公证处的办证服务大厅,经过工作人员热情仔细的询问,原来两人原本是一对夫妻,目前已经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位于丰县高盛国际花园城的商品房一处,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上签的是男方王某的名字,后来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女方常某某自愿放弃个人应得部分,该房产归王某所有。在王某准备去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时候,被房管部门告知因为该房屋属于王某和常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而离婚协议上双方分割该房产的时候写错了房号,所以不能办理王某单独所有的不动产权证。 了解了事情的原因,本着“公证为民”的精神,公证员主动联系了房管部门和婚姻登记部门,商讨出了一个解决办法,就是先由婚姻登记部门将原来错误的离婚协议书进行修改,然后公证处对常某某放弃该房产个人应得权益的声明书进行公证,房管部门审核后办理王某个人单独所有的不动产权证。该方案得到了两名当事人及相关部门的认可,7月19日上午,王某和常某某相约来到公证处提供了相关资料,公证人员在审核后,很快就为申请人出具了相关公证书,王某也得以及时办理了房产证。 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利用公证工具服务大众需要公证从业人员主动为当事人排忧解难,根据当事人服务需求,在法律的范畴中设计公证形式,拓宽服务领域。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徐丰证民内字第XXXX号 申请人:常XX,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XXX。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常XX于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常XX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丰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