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崔某某,80岁新疆哈密市巴里坤县石仁子乡大营盘庄子村村民。2017年3月10日,崔某某手持一张借据向巴里坤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诉称其外孙女在哈密开店需要资金周转,以高利贷为幌子借崔某某现金两万元,款借后迟迟不见外孙女来还钱,而自己年事已高,无固定经济来源,所以想请求法律援助中心代为提供非诉讼民事代理。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崔某某未提交乡级人民政府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而且崔某某本人不属于经济困难的范围,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申请人崔某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属于诉讼民间借贷纠纷,此类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一)《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第十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而崔某某未提交经济状况证明,经济收入较高,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了法律援助的事项: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而崔某某要求代理非诉讼民间借贷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