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吕某某,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广东省鹤山市人,因盗窃罪于2009年9月23日被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以(2009)鹤法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09年4月25日起至2022年4月24日止。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09年11月26日作出(2009)江中法刑二终字第144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9年12月9日交付广东省江门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六监区二分监区经研究,认为罪犯吕某某确有悔改表现,财产刑已全部履行完毕,一致同意提请罪犯吕某某假释,并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发函委托其居住地司法机关调查评估。 监狱刑罚执行科及时发函至罪犯吕某某居住地司法机关,委托对其所在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2017年8月,收到罪犯吕某某居住地司法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书,意见为适用社区矫正。 六监区二分监区于2017年8月10日召开全体警察会议,经研究一致同意提请罪犯吕某某假释,报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六监区于2017年8月18日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进行审核,根据罪犯吕某某改造表现,结合其居住地司法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罪犯吕某某符合提请假释法定条件,同意提请,并形成推荐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将提请罪犯吕某某假释的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7年9月,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罪犯吕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和没有再犯罪危险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吕某某假释的建议适当,同意六监区提请建议,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于2017年10月召开会议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吕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相关材料报送检察机关征求检察意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提请假释的意见未提出反对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罪犯吕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监狱长办公会于2017年10月17日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吕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决定提请罪犯吕某某假释。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1月22日,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吕某某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已全部履行财产刑,积极消除其所犯罪行对社会造成的消极影响,确有悔改表现,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具备实行社区矫正的条件。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作出对罪犯吕某某准予假释的裁定,假释考验期自宣判之日起,至2019年4月24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