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锦市法律援助中心对于某某医疗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于某某是盘锦市大洼区居民,2015年4月13日因股骨头坏死到某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双侧髋臼先天性发育不良、左侧股骨头坏死、左侧髋关节骨性关节炎。2015年4月16日某医院对于某某行左侧股骨头无菌性坏死人工髋关节置换术。手术前医生承诺该假体正常使用20年没问题,术后于4月30号出院。于某某在治疗过程中一直疼痛,活动受限。出院时医生口头嘱咐三个月、半年、一年分别复查一次。因于某某一直疼痛难忍多次复查,某医院一直告知无大碍。此外,于某某出院后一直不敢负重。2016年4月9号再次复查,医院拍片复查后承认假体出现问题,告知去其他医院就诊。家属带于某某到沈阳多家省级大型医院就诊,均认为安装假体不合适,假体质量差,手术操作不当,手术失败需要翻修。于某某请求某医院赔偿损失遭到拒绝,2016年4月25日于某某将某医院起诉至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及其他损失。 双台子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双台子区人民法院呈请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将相关材料邮寄沈阳、北京多家鉴定机构征询是否能够鉴定,均以没有能力鉴定为由被退回,没有鉴定机构能够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成为本案主要难点。2016年6月,于某某向盘锦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援中心开通残疾人绿色通道,对其申请进行快速审批,并指派王晓声律师承办此案。接受指派当日下午,承办律师往返百余里去于某某家中上门会见了解案情,并帮助于某某准备司法鉴定陈述书。 因迟迟找不到鉴定机构,法院建议于某某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于某某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当地医学会进行作为鉴定主体可能对其不利,就此征求援助律师意见。律师通过多方查询获知某鉴定机构可以做该项鉴定。依据规定应当至少有两家鉴定机构才能摇号选定,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选定一家鉴定机构。律师提出选择鉴定机构当日与某医院协商共同选定某鉴定机构,但是2016年8月16日上午二次摇号选定鉴定机构时,某医院拒不到场。律师在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摇号现场又多方联系,又找到一家具备鉴定能力的鉴定机构,但是该鉴定机构不在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鉴定机构名册当中,不能作为备选机构。律师又竭尽所能又查询到一家具备鉴定能力并且在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鉴定机构名册当中的鉴定机构,经摇号最终选定鉴定机构。 2016年9月鉴定机构通知定于2016年10月21日下午进行鉴定。于某某请求律师陪同参加鉴定,律师不辞辛苦,历时两整天,往返三千里陪同前往哈尔滨去做鉴定。鉴定之后律师告知于某某可以尽早进行二次手术。10月末于某某进行二次手术,术后于某某就不痛了。在此期间律师多次崔问鉴定机构尽早出具鉴定结论,2016年12月28日鉴定书刚一到法院,律师立即去法院取回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某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法医学参与度为70%、于某某伤残等级为七级。王晓声律师立即约见于某某亲属核实证据材料、起草证据清单和赔偿明细表,同时商请人民法院尽早开庭审理。 2017年5月10日法院通知可以取判决书,当日下午律师取回判决书,判决结果为支持于某某绝大部分诉讼请求并依照城市标准赔偿,赔偿总数为347519.33元,诉讼费由某医院承担。一审判决后某医院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盘锦市法律援助中心继续指定王晓声律师作为援助律师代理二审。2017年6月23日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虽然法律援助就此终结,但是律师仍然去法院领取申请执行文书送给受援人于某某,并指导其填写,提示何时可以申请执行判决,并且在执行过程中继续提供法律帮助,2017年9月于某某收到全部赔偿款。

【案件点评】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是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然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说某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于某某负有举证责任,人民法院不可仅依据病例等材料判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必须经过鉴定机构确定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参与度。依据规定鉴定机构须从法院的鉴定机构名册当中选择,至少有两家鉴定机构才能摇号选定,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选定一家鉴定机构。 在沈阳、北京多家鉴定机构均以没有能力鉴定为由退回鉴定材料的情况下,没有鉴定机构能够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成为本案关键点。在此情况下法院建议于某某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然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也就是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首先由当地医学会进行鉴定,然而于某某认为当地医学会与医院之间存在联系,可能对其不利。在受援人于某某全家感到极为无助的情况下,律师通过不懈努力,最终查找到了具备鉴定能力的鉴定机构,并且最终鉴定认定某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法医学参与度为70%、于某某伤残等级为七级,从而为该案胜诉取得了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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