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法律援助中心对陈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提供法律援助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农民工陈某,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人,2011年应聘到某石墨有限公司,某石墨有限公司通过某人力公司为其办理派遣手续。2015年8月,某石墨公司大批裁员,陈某被裁员下岗,但两公司均未组织陈某进行体检。2016年3月,陈某在参加该人力公司招聘体检时发现患有矽肺职业病,被公司拒绝录用,两公司且拒绝承担其职业病工伤待遇。2020年6月,陈某提起劳动争议纠纷仲裁,仲裁委裁决两公司连带赔偿其工伤保险待遇。由于陈某患四期矽肺病,基本失去劳动能力,这些赔偿无法保障他下半辈子的生活。 2020年9月,陈某向两公司要求赔偿工伤保险待遇外的民事赔偿,未果。无奈之下,2020年10月,陈某向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公司赔偿工伤保险待遇外的民事赔偿。资兴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受理并给予法律援助。鉴于此案的疑难特殊性,指派资兴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樊孝诗和资兴市乾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付兴礼联合承办。 两承办人接受指派后,向陈某了解案件详细情况。同时,为早日解决赔偿事宜,两承办人主动与两公司相关负责人联系并进行沟通,希望两公司能够从情理法理出发,给予陈某工伤保险待遇外的民事赔偿。但两公司负责人认为已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工伤保险待遇赔付,不愿再行赔偿。 两承办人见此只能建议陈某提起民事诉讼。在两承办人的帮助下,陈某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案由以两公司为被告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于一审时未举证证明陈某在某石墨公司、某人力公司工作期间,存有《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民事赔偿的情形,该案被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陈某不服,2020年12月1日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维权,资兴市法律援助中心再次指派原一审两承办人继续承办上诉案件。 两承办人接受指派后,认真研究上诉方案,对上诉状进行完善。鉴于一审时未举证证明陈某在某石墨公司、某人力公司工作期间,存有《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民事赔偿的情形,承办人建议陈某作了一个劳动能力的司法鉴定,作为二审时的补充证据。同时在职业病防治网上找到一些类似判例作为证据的附件提交供法官参考。二审于2021年2月3日开庭,开庭时两承办人提交了司法鉴定结论,同时提出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58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同时还列举同类判例提请合议庭斟酌参考,引起法官对该观点的重视。后通过法官庭后对两被上诉人公司进行沟通协调,最后于2021年3月25日达成和解,由被上诉人某石墨公司一次性支付给上诉人陈某100000元。

【案件点评】

这是一个农民工患职业病后成功获得“双赔”的典型案件。本案是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58条规定进行工伤保险待遇后民事赔偿的成功案例,这在整个郴州市开了一个先例,尽管是调解结案,而且调解的数额与诉讼请求的数额差距较大,但为今后农民工职业病维权提供了一个保护渠道。劳动者患上职业病后,很可能会失去劳动能力,支持‘双赔’的话,一方面可以使得职业病患者获得更多的赔偿,更好地保障其未来的生活。另一方面,也可以倒逼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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