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3年下半年,袁某某务工时受伤致二级伤残,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获伤残补助赔偿金23万余元。2009年8月,袁某某与妻子邓某某因感情日渐淡薄达成协议:由邓某某负责袁某某的终身生活护理,袁某某将伤残补助金中的10万元存入邓某某的名下,存折由邓某某保管,密码由袁某某掌握。2010年12月,袁某某与邓某某办理离婚手续。邓某某与周某某再婚并与袁某某在同一屋檐下共同生活,组成了一个极其特殊的家庭。在镇、村人民调解员的主持下达成协议:邓某某与周某某共同继续护理、照顾袁某某,并对子女抚养和房屋等财产处理做了约定。 几年后邓某某与周某某的因感情不合发生矛盾。周某某常年在外地务工。邓某某也为了生计到外地做保姆。袁某某的生活起居由己经年迈且身体多病的邓某某的父母照顾。袁某某为了生活所需,逐渐萌发了收回存放于邓某某的10万元伤残补助金的念头,双方发生纠纷。村委工作人员多次上门作协调工作,均因当事人双方分歧太大而无法达成一致。 2020年4月23日,袁某某向当地政府求助,要求支持其收回10万元伤残补助金。政府工作人员带袁某某到汨罗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审查发现,袁某某系重庆水库移民、残疾人、特困户,符合法律援助的相关条件,受理其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汨罗市正言法律服务所主任湛中志担任袁某某的诉讼代理人。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立即全面了解案件情节,发现袁某某全身自腰部以下全部丧失功能,大、小便失禁,完全没有生活自理能力。考虑到袁某某的重度残疾,出行不便,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先后五次组织、邀请镇、村、组负责人,汨罗市移民局、民政局等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到袁某某家里上门为袁某某、邓某某做协商调解工作。为解决袁某某的日常护理问题,考虑将袁某某送入镇养老院养老。因袁某某不符合“五保”条件,且养老院无力安排专人护理袁某某未果。2020年8月承办人代袁某某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公开审理此案。法院在审理查明案件事实时提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在没有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的前提下,应当依法维护袁某某与邓某某所签协议。在法官、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及承办人的共同努力下,袁某某、邓某某终于达成调解协议: 一、双方签订协议后至2009年12月,袁某某存于邓某某名下的10万元扣除1万元及利息已由袁某某开支外,剩余9万元,由邓某某管理使用。除去每年4000元的补贴袁某某生活费用开支,到2020年9月还剩6万元(包括利息),此款仍由邓某某管理,使用(仅限于袁某某及其儿子袁德福的开支)。 二、袁某某的生活护理仍按原离婚协议内容执行。 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个残疾人因离婚后生活照护协议履行问题引发的伤残补助金纠纷,但受援人袁某某属于重度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处理不好,袁某的生活难以维持。袁某某不是真心想要回10万元伤残补助金,而是想求一个有人悉心照顾生活起居的后半生。为了解决袁某某的后顾之忧,切合袁某某的客观实际,法律援助承办人倾尽全力做好袁某某、邓某某的思想工作,对邓某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其按原有协议履行,继续护理好袁某某的后半生,代子女履行义务。最终,袁某某、邓某某二人接受了承办人的诚恳意见,在法庭达成了调解协议,此案以调解方式圆满结案,达到了援助目的,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当地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受到当地群众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