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邓某某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18日,邓某某(男,37岁)通过网上预约租车,在未核实对方身份信息且未签订租车合同的情况下,用微信转账向对方支付租车押金5200元。邓某某如期归还车辆后,对方却未按微信聊天约定退还押金。2018年4月23日,邓某某向重庆市大渡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法律援助申请,要求通过民事诉讼,向对方追讨收取的租车押金。经审查,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不予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邓某某的申请事项是要求车辆出租方退还租车押金,属于租赁合同纠纷。依据《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租赁合同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法律依据】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权益的;(六)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八)交通事故、医疗纠纷、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的;(九)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十)国家和本市规定因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本案中,邓某某要求通过民事诉讼,向车辆出租方追讨租车押金,属于租赁合同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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