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与四平市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患者夏某68岁,因“双眼视物不清”于2018年1月到四平市某医院就诊。在表麻下行左眼白内障超声乳化吸除联合人工晶体植入术+房角分离术。术中连续环形撕囊时,发现患者晶体后脱位,部分玻璃体拖入前房,清除拖入前房的玻璃体后终止手术。术后第一天,患者出现左眼疼痛症状,后到医院就诊,B超显示:左眼玻璃体积血,视网膜脱离。医患双方针对医方责任度认定问题和患方诉求赔偿额问题多次沟通协商没有达成共识。医方建议患方到四平市医疗调解委员会寻求解决纠纷方案,患方接受了医方的建议,于2018年4月医患双方共同申请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解决纠纷。

【调解过程】

医患双方向四平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递交了申请书。市医调委受理登记后,调解员首先向医患双方说明医调委的职能、性质和操作规程及调解原则,并认真听取了患方的陈述意见和医方的答辩意见。由于患方提出的高额诉求医方表示不能接受而产生争论,患方家属大吵大闹,甚至以威胁性口吻逼迫医方接受其诉求。针对患方家属的不理智行为和非理性诉求,调解员劝诫患方家属保持理智心态,正确对待医患纠纷的调解,过激行为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反而会激化矛盾。调解的目的是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调解的前提识别和认定哪些是合法权益。调解的原则是依法依规处理医疗纠纷,必须遵守调解程序和相关鉴定,才能确认诉求标的额。为澄清双方在法律认知上的误区,调解员就此案涉及的问题解读了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调解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查找诊疗过程中的问题,提升患方依法维权意识,在充分调查了解双方陈述意见和全部病历资料后,告知双方要理性对待医疗纠纷,不能带有主观随意性,更不能提出非理性诉求。 患者家属强调其母亲入院前视力没有大毛病,对生活和劳动没有任何影响。由于医方的过错,术后母亲处于失明状态,而且产生晶体后脱位的严重后果,生活处于不能自理状态,需要专人陪护,身体和精神上造成难以忍受的痛苦,家庭经济造成严重的负担,医方应该承担完全责任,并要满足患方的诉求标准。患方向医方提出赔偿总额为534,200元。 依据患方的诉求标准,市医调委多次组织医患双方进行调解,始终未达成共识,最后,市医调委建议医患双方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划分责任,或按照诉讼程序解决医疗纠纷。患方表示不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认定责任。 2018年5月,市医调委再次召集医患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医调委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析说明、鉴定意见和患者住院病历等为依据,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引导医患双方依法协商处理本起纠纷。医患双方表示对四平市医学会鉴定意见没有异议,但是就本纠纷所涉及的赔偿具体项目的计算标准出现较大分歧。患方提出,残疾赔偿金为210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为100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医药费100000元,此四项合计赔偿金额为510000元。但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残疾赔偿金则为78,800元,精神抚慰金为25,000元,医药费应按原始票据为赔偿依据,而患方只提供587元药费票据。因此,患方提出的赔偿诉求不能支持。关于残疾用具费(假体)的认定问题,需要专家作出评鉴。 几天后,市医调委组织眼科专家召开了评鉴会。根据患者的病历资料和本地区治疗标准,经医调委依法审核,按照医方负完全责任计算,患方只能得到137,000元的赔偿。患方对专家评鉴会的鉴定提出质疑,不认可专家鉴定结论,认为30000元无法解决残疾辅助器具费和实际支出,要求医方增加赔偿费用。医方对患方的要求不予认可,坚持按专家鉴定意见处理医疗纠纷。医患双方互不让步,形成对立态势。市医调委采取了背对背的方式,分别找医患双方协商赔偿问题。对患方强调,依法调解是解决纠纷的原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和专家评鉴意见是医调委解决纠纷的主要证据和准绳,希望患方给予理解和尊重。对医方医调委则强调,由于医方的过错造成患者的失明和精神及肉体上的痛苦不是用赔偿款所能解决的。本着换位思考的角度,医方应该作出一定的让步。为了避免患方上访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和最大限度地分担患方的责任,医调委建议医方满足患方的最低要求。医调委从法、理、情多方面沟通,释法说理,疏导化解,经过调解员的努力,协调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市医调委对医患双方进行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医方赔偿患方人民币170,000元,并于2018年5月28日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案例点评】

从这起医疗纠纷中,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一是医调委及时介入,有效地避免了该起纠纷的恶化。 二是调解员能够准确确定矛盾焦点,摸清患方思想症结,针对性地开展工作,使得患方思想发生转变。 三是调解员耐心细致地工作推进了调解工作顺利开展。一开始,患方根本不懂法律法规、医疗过程及责任划分,只是凭想象要求赔偿。面对这种情况,调解员多次耐心宣传法律法规,摆事实,讲道理,对患方从情、理、法各方面进行推心置腹的沟通和交流,使其明白只有合理合法表达诉求,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专家评鉴意见,进一步加深了患方对依法调解的认识和依法维权的意识。 四是面对特殊情况,灵活处置。通过释法说理,换位思考等方法,坚持以人为本,帮扶弱势群体的原则,考虑到患方特殊的家庭情况,积极做医方的工作,为患方多争取了33000元赔偿款,切实帮助患者解决了后续医疗上的后顾之忧。体现了调解工作以人为本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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