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店租金保管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某酒店与某置业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某置业公司房产;租赁期限15年,租金的交纳方式及期限为每年的4月30日前付清。2018年4月28日,置业公司向酒店发函要求于4月30日前支付租金180万元,逾期不交纳,视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解除。酒店因某些原因未按时交纳租金,于5月5日致电置业公司商量租金交付问题。置业公司回复不同意收取租金。5月9日酒店发函置业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2018年5月17日,酒店为表示其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和能力,申请办理房屋租金“提存”公证。 公证员在询问的过程中了解到置业公司经营出现重大问题,房屋被查封,租金一旦进到置业公司账户,如果法院认定该租赁合同终止,汇出的租金就有可能拿不回来的风险。公证员建议酒店,办理上述租金的保管公证,明确上述租金领取的条件。酒店于是将180万元存入公证处代保管账户,并发表了一份声明。公证处分别出具了声明公证和保管证明书。酒店拿到公证书后,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9月该案经法院判决,房屋租赁合同有效,置业公司应继续履行。10月,置业公司凭法院的判决书,向公证处领取了房屋租金。 根据公证提存公证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而存在的情形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且提存是基于有效的合同或法律文书,一经提存,即视为债务履行完毕。本案中,酒店确实存在违约情况,但该违约是否会导致房屋租赁合同的无效,公证机构无法确认;另外,对方经营出现重大问题,房屋被查封,办理提存后,如果第三方来查封,且法院认定该租赁合同终止,那提存的租金领回可能会遇到困难。为此办理声明,明确自己的履约意愿和租金的领取条件,同时租金交由公证机构保管,证明自己的履约能力,不失为一种好的选择。

【公证书格式】

声 明 书 声明人:XXX酒店,住所: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甲,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X。 我系XXX酒店的投资人,我酒店于2007年4月25日与出租方X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XXX酒店承租XXX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XXX酒店的商住楼裙楼一至四层的部分房间及主楼的五至十二层及十二层至二十二层部分房间和地下车库;租赁期共十五年,从2008年5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租金为2008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每年人民币150万元,2018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为每年人民币180万元;租金于每年的4月30日前付清,先交纳租金后使用。2018年5月7日XXX置业有限公司委托的XXX律师事务所向酒店发律师函,以我单位未缴纳租金,租赁合同已解除,要求2018年5月9日前将租赁标的物归还XXX置业有限公司。我酒店于2018年5月9日回函,我方未构成根本性违约,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请XXX置业有限公司明确是否已收到XXX酒店支付的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的XXX租金180万元,若未收到上述租金,我方立即按照XXX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上载明的银行账号给付租金。XXX置业有限公司的受托人XXX于2018年5月14日回函,未收到我酒店的租金,XXX置业有限公司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不再收取我酒店的租金。为了表达我酒店要求继续履行上述合同的意愿,现重声明如下: 一、我酒店要求履行上述《房屋租赁合同》,按照该合同约定内容行使我的权利、履行我的义务。 二、因XXX置业有限公司不愿意接收我酒店的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的租金人民币180万元,我决定将人民币180万元存入浙江省武义县公证处(以下简称公证处)代保管账户内,且明确该笔款项领取方式如下: 1、XXX置业有限公司在与我酒店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解决前,XXX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可亲自持其本人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和书面承诺继续履行2007年4月2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到公证处领取该人民币180万元以及该笔款项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活期利率计算)。 2、XXX置业有限公司凭双方的调解协议书及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件,由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相关权利人领取该人民币180万元以及该笔款项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活期利率计算)。 3、若我酒店与XXX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终止合同,或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件,认定我酒店违约,终止合同,则由我酒店凭协议或法院的法律文书,到公证处领回该人民币180万元以及该笔款项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活期利率计算)。 上述声明系本酒店自愿发表,声明内容完全属实。如与事实不符,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 二○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公 证 书 (2018)浙武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XXX酒店,住所:XXXX。 投资人:甲,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XXX酒店的投资人甲于二○一八年五月十七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并加盖“XXX酒店”的印章,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XXX酒店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武义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保管证明书 (2018)浙武证保事字第XX号 申请人:XXX酒店,住所: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甲,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X。 公证事项:保管 申请人XXX酒店投资人于二○一八年五月十七日向我处申办声明公证,并申请将与该声明相关的款项委托我处代为保管。 申请人XXX酒店发表声明称:XXX系XXX酒店的投资人,XXX酒店于2007年4月25日与出租方X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XXX酒店承租XXX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XXX酒店的商住楼裙楼一至四层的部分房间及主楼的五至十二层及十二层至二十二层部分房间和地下车库;租赁期共十五年,从2008年5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租金为2008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每年人民币150万元,2018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为每年人民币180元;租金于每年的4月30日前付清,先交纳租金后使用。2018年5月7日XXX置业有限公司委托的XXX律师事务所向酒店发律师函,以XXX酒店未缴纳租金,租赁合同已解除,要求2018年5月9日前将租赁标的物归还XXX置业有限公司。XXX酒店于2018年5月9日回函,其未构成根本性违约,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请XXX置业有限公司明确是否已收到XXX酒店支付的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的租金180万元,若未收到上述租金,其立即按照XXX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上载明的银行账号给付租金。武义温泉假日置业有限公司的受托人XXX于2018年5月14日回函称,未收到XXX酒店的租金,XXX置业有限公司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不再收取XXX酒店的租金。为了表达XXX酒店要求继续履行上述合同的意愿,其郑重声明如下: 一、XXX酒店要求履行上述《房屋租赁合同》,按照该合同约定内容行使我的权利、履行我的义务。 二、因XXX置业有限公司不愿意接收XXX酒店的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的租金人民币180万元,XXX酒店决定将人民币180万元存入浙江省武义县公证处(以下简称公证处)代保管账户内,且明确该笔款项领取方式如下: 1、XXX置业有限公司在与XXX酒店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解决前,XXX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可亲自持其本人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和书面承诺继续履行2007年4月2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到公证处领取该人民币180万元以及该笔款项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活期利率计算)。 2、XXX置业有限公司凭双方的调解协议书及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件,由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相关权利人领取该人民币180万元以及该笔款项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活期利率计算)。 3、若XXX酒店与XXX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终止合同,或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件,认定XXX酒店违约,终止合同,则由XXX酒店凭协议或法院的法律文书,到公证处领回该人民币180万元以及该笔款项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活期利率计算)。 二○一八年五月十七日,XXX酒店将人民币壹佰捌拾万元存入我处帐户。 兹证明申请人XXX酒店于二○一八年五月十七日提交的人民币壹佰捌拾万元现由我处保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武义县公证处 二○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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