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为陈某提供劳务者损害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29日,陈某受周某雇佣,对周某经营的餐馆进行屋顶翻新。在作业过程中,陈某不慎从屋顶上摔下,致左肩锁骨粉碎性骨折、左侧第2和第3根肋骨骨折。事发后,周某将陈某送往医院治疗。在住院治疗28天后,陈某按时办理了出院手续。周某为陈某支付了住院费、医疗费共计人民币20247元。后经鉴定,陈某人体损伤程度构成十级伤残。陈某是家中的主要劳动力,因此次事故一家人的生活陷入了窘境。为此,陈某多次联系周某协商赔偿事宜,周某在赔付12100元后就不再理会此事,陈某再难联系上周某,焦急万分又无计可施。 就在陈某进退维谷之际,陈某的朋友向其提出可以去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2020年10月22日,陈某抱着试试看的心理,来到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听取了陈某的案情介绍后,根据《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公民对下列事项需要代理,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八)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以及农业生产资料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认定陈某的情形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场受理了该案,并在当天指派了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陈小玲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陈小玲律师在办理提供劳务者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在接受市法援中心的指派后,陈小玲律师立即着手开展工作,于第一时间主动联系受援人当面会谈,详细了解案件全部事实并做好谈话笔录。紧接着,陈律师根据该案情况展开了一系列的调查取证工作: 10月27日,赶赴黄石市黄石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被告方周某所经营餐馆的工商企业信息; 10月28日,到辖区派出所申请调查涉案餐馆实际经营者毛某户籍所在地信息。得知此信息由另一个派出所掌握后,陈律师马不停蹄在当天下午即赶赴该派出所调取到了毛某全户的户籍信息。经对陈某提供的证据材料和援助律师调取到的证据进行整理分析后,陈律师对该案案情有了更进一步的掌握; 11月9日,陈律师再次邀约受援人陈某进行当面详谈,核实其收入状况、后续治疗安排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情况。通过交谈,陈律师了解到受援人2009年以后便一直处于离异状态,独自一人抚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刚满6周岁,另一个只有3周岁。同时,陈某家中还有一位长期患病卧床需要人照料的年迈老母亲。家中的主要经济来源是靠陈某打临工赚取的微薄利润。虽然当地为其办理了低保,但上有一老下有两小的生活还是难以为继,举步维艰。陈律师非常同情陈某一家人的遭遇,决心要尽自己最大的努力用法律武器帮助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第二次会谈结束时,陈某担心可能需要承担高昂的诉讼费用时面露难色,表示目前他的家中经济困难,入不敷出,实在拿不出1600多元人民币现金承担诉讼费用。陈律师告诉受援人,根据最高法、司法部《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依据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准许受援的当事人司法救助的请求的,应当根据《司法救助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先行对当事人作出缓交诉讼费用的决定,待案件审结后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司法救助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决定诉讼费用的负担”,诉讼费用可以向法院申请缓交。 在法院立案后,陈律师一方面将证据做扎实,为可能进行的诉讼做充分准备,另一方面积极指导陈某与对方进行协商谈判,争取以调解的方式结案,这样可以帮助陈某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早日拿到赔偿。 陈律师多次和被告方沟通,向其释法。陈律师提出,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即“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受援人陈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因疏忽大意不慎踩到无法承力的石棉瓦上摔下而受伤,其对损害的发生确实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根据过错责任原则,雇主一方未提供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最终,被告方迫于压力,在开庭前一日一次性支付给受援人陈某人民币8万元。后陈某按约定向受诉法院申请了撤诉。考虑到受援人的家庭十分困难,陈律师主动与主审法官取得沟通,将此案诉讼请求标的额相应变更为8万元,故原本应缴纳的1540元诉讼费,变更为只需缴纳900元,这又为受援人陈某节省了640元的诉讼费,陈某感到非常高兴,对援助律师表示衷心的感谢。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提供劳务者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本案的援助律师一方面多方收集并固定好证据为可能进行的诉讼做充分的准备,另一方面与原被告双方进行互动沟通,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并签署《和解协议》。此案的成功办理,充分证明了法律援助制度在日常社会生活中能够切实地发挥促进定分止争、化解民间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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