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朱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朱某某 ,男,1993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安顺市A县。2015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A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18年8月10日止。2015年8月11日,朱某某到A县司法局报到,由A县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A县司法局某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朱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在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在参加集中学习或是开展社区服务时表现较为懒散,经常以各种借口或理由请假推脱,不能很好地遵守社区矫正管理的相关规定。 2017年7月,A县司法局对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实行佩带电子手环定位管理。2017年9月26日,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电子手环定位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朱某某位于安顺市(脱离A县范围),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刻拨打其电话令其必须最迟于2017年9月27日上午10时返回某县并到司法所报到。至2017年9月27日上午10时未见朱某某本人。朱某某缺席当日上午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拨通朱某某电话,其称自己还在安顺,马上返回A县。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令其必须即刻赶回A县,参加集中学习后的社区服务活动。至2017年9月27日上午12时活动结束,社区服刑人员朱某某仍未露面,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朱某某如若仍然不遵守社区矫正期间的相关规定,将被严肃处理。 2.对朱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进行调查取证情况。结合朱某某之前经常出现参加集中学习或社区服务时表现不积极等情况,司法所到朱某某居住地居委会及其家中进行调查取证,并作好调查笔录。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9月30日,司法所向A县司法局提交《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建议给予社区服刑人员朱某某一次警告处罚。A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确定该社区服刑人员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第二十三条给予警告的规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予以朱某某警告处罚。 (三)文书送达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宣告室,向朱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朱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罚对其造成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朱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并进行教育后,其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更深刻的认识,认识到如果自己置国家法律法规而不顾,等待自己的结果将会是失去自由,那时自己将没有机会陪伴自己的妻子及刚出生的儿子。在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谈话教育时,其表示今后一定会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管理,努力成为合格公民, 此后,朱某某能按期到司法所报到并如实报告自己的思想情况,也能按时完成司法所交给的学习任务并作好学习记录。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对朱某某进行警告过程中,A县司法局主动接受县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在送达和宣告《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组相关同志现场监督,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给予对朱某某警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同时也参与了对朱某某的训诫谈话。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从本案例看,个别社区服刑人员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思想松懈、侥幸心理等问题。对朱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以此案例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端正社区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的认识和态度,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遵纪守法,收到了良好的教育效果。

【小结】

警告是司法行政部门的一种具有威慑力的处罚措施。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受到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就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刑罚。从本案看,通过对朱某某的警告处罚,不仅是给予当事人的警告,也给其他思想意识放松的社区服刑人员敲响警钟。通过警告,端正了社区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的认识和态度,为防止脱管漏管,防止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现象起到了积极作用。 本案中,由于A县离安顺较近,只有40多公里,如果没有对朱某某进行电子手环定位,确实难以发现其出现了违规行为。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过程中,电子定位是预防社区服刑人员脱管的一项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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