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宣医司法鉴定所对张某交通意外受伤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根据宣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被鉴定人张某于2021年06月23日05时40分许,因车祸致伤右膝关节受伤,伤后宣城市中心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现伤情定稳定,受宣州区人民法院委托:按照《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SF/T 0095-2021)对被鉴定人右膝外侧半月板损伤、前交叉韧带损伤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进行评定;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评定标准对被鉴定人张某进行伤残等级司法鉴定;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对被鉴定人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进行评定。

【鉴定过程】

被鉴定人跛行步入检查室,诉车祸致右膝部外伤,后遗右膝部疼痛、久走后加重。自述既往无右膝关节疼痛及外伤史。查体:神志清楚,查体合作。右膝部略肿胀,右髌下可见0.5cm2孔状术口愈合瘢痕,右大腿肌萎缩,右下肢髌上10cm处周径较对侧细0.5cm(左:43.5cm、右:43cm)。双侧膝关节活动度为(功能位为直立位检查):右侧:屈曲120°――伸展0°;左侧:屈曲145°――伸展5°。双下肢肌力、肌张力正常,感觉存在。

【分析说明】

1.关于右膝外侧半月板损伤、前交叉韧带损伤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 根据被鉴定人伤后治疗时间分析: 被鉴定人张某于2021年6月23日,因车祸致伤右膝关节,根据所提供的材料分析:1、宣城市中心医院急诊、出院病历记载:1)、患者有明确车祸致右膝关节外伤疼痛史;2)、伤后查体:右膝关节略肿胀,压痛阳性,右膝部,左足背小部分表皮挫伤;3)、辅助检查:右腓骨小头骨折;4)、诊断:右腓骨小头骨折;5)、治疗:给予石膏托外固定及对症处理。于2021年6月27日出院。根据所提供的宣城市中心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及门诊病历记载,出院后被鉴定人分别于2021年7月29日、2021年8月28日、2021年9月23日、2021年10月28日、2021年11月28日至宣城市中心医院就诊。2021年9月23日(伤后3月)宣城市中心医院门诊给予行右膝关节MRI检查提示:右股骨滑车软骨损伤。外侧胫骨平台下囊性变;右膝外侧半月板前角损伤;右侧腓骨头骨折治疗后,右胫骨上端外侧骨髓水肿。符合膝关节外伤治疗后3月影像学表现。2021年9月30日宣城市中心医院门诊病历给予对症治疗、建议休息壹个月及随诊。于2021年11月09日至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就诊,给予对症治疗。后于2021年12月14日至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手术治疗。2022年03月16日再次至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复查就诊。 膝关节半月板损伤的常见原因:1.外伤;2.膝关节退变,常见老年人;3.发育不良。根据宣州区人民法院所提供的材料:1.被鉴定人、女、34岁,中青年;2.有明确车祸致右侧膝关节外伤史,伤后一直在多家医院因右膝关节疼痛就诊;3.辅助检查:从伤后右膝关节X片提示:右腓骨小头骨折,右膝关节无明显退行性改变。2021年9月23日右膝关节MR提示:右侧膝关节外侧半月板撕裂。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车祸致右膝关节外伤明确,伤后在一直因右膝关节疼痛在多家医院治疗,基本排除膝关节退变、半月板发育不良所致半月板损伤可能。根据《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SF/T 0095-2021)判定因果关系如下:被鉴定人右侧膝关节半月板损伤与本次车祸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完全作用。 因伤后病历、所提供材料未提及右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有损伤及损伤后的相关治疗,不予以论证。 2.关于伤残程度 被鉴定人张某于2021年06月23日因车祸致伤右膝关节受伤,伤后经宣城市中心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现伤情定稳定。根据宣城市中心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出院记录记载结合影像学检查,临床诊断“右腓骨小头骨折;右侧膝关节外侧半月板损伤”。 本所法医阅片分析认为:被鉴定人有明确车祸致伤右膝关节外伤史。伤后查体提示:右膝关节略肿胀,压痛阳性。 右膝关节正侧位片提示:右腓骨小头骨皮质连续性中断,断端未见明显分离移位,周围软组织肿胀。右膝关节CT片提示:右腓骨小头骨折,可见透亮骨折线影,周围软组织肿胀,髌上囊积液。右侧膝关节MRI片提示:右腓骨小头骨折、右侧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诊断:“右腓骨小头骨折、右侧膝关节半月板损伤”明确。与本次车祸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伤病关系确切,予以认定。后行石膏外固定保守治疗。半年时间一直在复查及治疗,于2021年12月14日至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行“右膝关节镜下半月板成形+缝合+软骨清创消融稳定术”。后复查右膝关节MRI片提示:膝关节在位,胫骨平台、股骨内侧髁见斑片状T1低T2高信号,内侧半月板体积缩小,后角内见条状T2高信号,外侧半月板前角内见条状T2高信号。前后交叉韧带、内外侧副韧带未见明显异常信号。髌上囊及关节腔见T2高信号。被鉴定人本次车祸所致右腓骨小头骨折、右膝半月板损伤,骨折的创伤、伤后肌肉韧带软组织瘢痕粘连等是导致被鉴定人右膝关节疼痛、功能障碍的直接因素,给予认定。对其右膝关节功能检查,比照健侧,右膝关节功能丧失20%。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评定标准第5.10.6.11)条款之规定,被鉴定人右膝关节损伤致右侧膝关节功能丧失小于25%,尚未达到评残之标准。 2.关于误工期限、护理期限及营养期限 被鉴定人张某因车祸致“1.右腓骨小头骨折;2.右膝半月板损伤”。伤后两次入院,在被鉴定人伤后第一次住院出院后一直因右侧膝关节疼痛在门诊治疗,伤后近6个月后在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行“右膝关节镜下半月板成形+缝合+软骨清创消融稳定术”,目前被鉴定人伤情稳定。结合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出院记录中出院医嘱记载:术后避免患肢完全负重3-4周,早起下地活动需拄拐杖,佩戴膝关节卡盘式支具休息位置抬高腿。其在两次住院期间及伤后康复期间需要一定时间护理及营养。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第10.2.14b)及附录A.3、A.4、A.7条款之规定,综合评定被鉴定人伤后误工期为210日,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90日。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右侧膝关节外侧半月板损伤与本次车祸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完全作用。 2.被鉴定人右膝关节损伤致右侧膝关节功能丧失小于25%,尚未达到评残之标准。 3.被鉴定人伤后误工期为210日,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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