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董某因缺钱经朋友何某介绍和担保,向孙某、赵某等4人合开的金融公司借款10000元,可到手只有7500元(预先扣除2000元利息,500元家访费),并且还被要求签了一张60000元借条。2018年1月,借款期限届满后,董某和何某携带10000元到孙某金融公司还钱,却被告知需偿还60000元。面对无理要求,借款人董某予以拒绝。但孙某等人表示不还休想离开,并将其强行带至某浴室限制人身自由长达近30小时。期间,还威胁董某家人对且对其实施了暴力殴打行为。最终,迫于威胁,董某家人及何某四处筹钱偿还了37000元。
【调查与处理】
2018年10月26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周某、赵某等4人非法拘禁及敲诈勒索罪,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被告人孙某、赵某等人在向被害人董某索要债务过程中,采用看管、威胁、恐吓等手段,逼迫被害人董某、何某多还钱。期间,还实施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暴力殴打等违法行为,认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2018年12月26日,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周某、赵某等4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5000元到10000元的罚金。
【法律分析】
本案属于典型的“套路贷”。套路贷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者迫害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毁损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犯罪活动。在实施的过程中不仅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还严重侵害受害人人身权、财产权,其签订的虚假借款合同以及恶意垒高的债务一律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周某、赵某等4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同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的手段,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法律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
【典型意义】
本案提醒大家,拒绝“诱惑”,远离“套路”。如果遭遇不法分子的威胁、恐吓等暴力催收,要及时报警,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如有资金需求,要去正规的金融机构贷款或者通过合法的民间借贷借款,在签订合同时,要对容易引起纠纷的本金数额、利息标准、支付方式、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一一进行明确约,对显失公平的条款要及时提出修改,确保双方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