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田某某,男,出生于1968年12月4日,大学文化。2015年5月28日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以(2015)吴红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20年4月2日止。于2015年6月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吴忠监狱九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田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且“三课”成绩全部合格;该犯在护理犯岗位上,尽职尽责,认真完成护理任务,积极完成警察安排的其他任务,因表现突出,在考核周期内(2015年9月至2018年1月)累计获得5个表扬奖励,于2018年3月19日提出假释申请。 2018年3月23日监狱危险性评估结论为:基本无危险;2018年3月30日监狱委托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司法局对该犯呈报假释适用社区矫正前社会调查评估,评估结论为:建议适用社区矫正,没有再犯罪危险。 监区于2018年4月9日召开监区警察集体评议会、监区长办公会研究通过了罪犯田某某呈报假释的建议,提交刑罚执行科审查。2018年4月27日经刑罚执行科会议研究,同意监区对罪犯田某某呈报假释的意见。2018年4月28日经评审委员会研究通过了罪犯田某某呈报假释的意见并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反馈不同意见,同时将材料移送吴忠市检察院进行监督审查。2018年5月11日吴忠市检察院做出的检察意见:符合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2018年5月15日经吴忠监狱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对罪犯田某某提请假释的意见,因该犯符合假释条件,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监狱对罪犯田某某的假释案件移送至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6月22日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田某某的假释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2018年6月29日经合议庭评议,认为罪犯田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考虑该犯原判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结合该犯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和假释后家庭情况及社区矫正机关意见等。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2018)宁03刑更18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田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20年4月2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