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某月某日朱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入院治疗。
【鉴定过程】
资料摘要 某某人民医院XXX号住院病历摘要: 朱某某,男,主诉外伤后双小腿、双足肿胀、疼痛3小时。 现病史:患者自诉3小时前发生车祸,伤后感双小腿、双足疼痛较剧烈,能忍受,活动受限,不能站立行走,左足逐渐肿胀。感右膝疼痛,不剧烈,主动活动受限,感右手疼痛,不剧烈,活动无受限。患者当时无意识丧失,无头痛、头晕,无发憋气短,在当地未做诊疗就诊于我院,查X片示:右侧腓骨上段、下段骨折,左足CT示:左足1-4跖骨、第一趾近节趾骨、楔骨、骰骨、舟状骨骨折。以“左足舟状骨骨折”收入我科。 一般查体:右手掌侧肿胀,可见皮下瘀斑,有压痛,未触及反常活动,右手活动无受限,末梢感觉、血运正常。左小腿轻度肿胀,前外侧可见擦伤,有压痛,未触及反常活动,左足背肿胀明显,压痛明显,未触及明显反常活动,左足第一趾畸形,趾间关节脱位,压痛明显,可触及反常活动,末梢感觉、血运正常。右膝内外侧可见擦伤,有压痛未触及反常活动,右膝主动屈伸受限,被动屈伸活动正常,右小腿无明显畸形,轻度肿胀,近端、远端压痛明显,未触及反常活动及骨擦感,未闻及骨擦音,右足轻度肿胀,有压痛,未触及反常活动,足背动脉博动良好,右下肢纵向叩击痛阴性,双下肢肌力V级,肌张力无増强及减弱。 诊疗情况:于2020年某月某日行左足多发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中见:左足舟状骨骨折,移位明显;内侧楔骨、中间楔骨有脱位,左足第一趾近节趾骨骨折稳定性差。住院期间给予相关对症治疗。 出院诊断:1.左足舟状骨骨折2.左足1-4跖骨骨折3.左足楔骨骨折4.左足骰骨骨折5.左足第一趾近节趾骨骨折伴趾间关节脱位6.右侧腓骨多段骨折7.右膝软组织损伤8.左小腿软组织损伤9.右足软组织损伤10.右手软组织损伤11.高血压病12.2型糖尿病。 出院情况:右下肢石膏固定良好,右小腿无明显压痛,未触及反常活动,末梢感觉、血运正常。左足石膏固定良好,足背切口已拆线,愈合好,包扎好,无渗出,无压痛,无波动感,末梢感觉、血运正常。 住院25天。 鉴定过程 本鉴定中心鉴定人员于2021年某月某日在某某医院使用钢直尺(编号:HKDSJ-LC-A-002)、量角器(编号:HKDSJ-LC-A-003),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朱某某进行鉴定。 (一)查体情况 自行进入检查室,跛行,神清语利,查体合作;诉左足、右踝骨折处活动时疼痛,左足大拇趾无法弯曲,右踝疼痛,活动障碍。查体:左足有3处瘢痕分别为9.5cm×0.2cm、1.0cm×0.3cm、0.5cm×0.1cm,左足大拇趾趾间关节屈曲固定状态,左足大拇趾跖趾关节无法背伸。右踝关节被动活动范围:背伸15°,跖屈45°,左踝关节被动活动范围:背伸20°,跖屈45°。余查体未见明显异常。 (二)阅片情况 2020年某月某日某某人民医院XXX号CT+三维重建示:左足第1趾骨近节、第1-4跖骨、楔骨、骰骨、舟状骨骨折。 2020年某月某日某某人民医院XXX号X线片示:右侧腓骨上端、下段骨折,左足第1趾骨近节、第3跖骨骨折。 2020年某月某日某某人民医院XXX号X线片示:左足第1趾骨近节骨折内固定术后,楔骨、骰骨、舟状骨骨折内固定术后,第1-4跖骨骨折,右侧腓骨上端、下段骨折。 2021年某月某日某某医院XXX号X线片示:左足舟状骨骨折内固定术后、右侧腓骨上端、下段骨折,骨折线模糊。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案情、送检材料,结合本鉴定中心查体及阅片情况等,综合分析如下: (一)关于伤残等级评定 2020年某月某日朱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双小腿、双足肿胀、疼痛,行左足多发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治疗,临床诊断为:1.左足舟状骨骨折2.左足1-4跖骨骨折3.左足楔骨骨折4.左足骰骨骨折5.左足第一趾近节趾骨骨折伴趾间关节脱位6.右侧腓骨多段骨折7.右膝软组织损伤8.左小腿软组织损伤9.右足软组织损伤10.右手软组织损伤11.高血压病12.2型糖尿病。目前伤情基本稳定,符合鉴定时机。 目前查体见:左足遗留3处瘢痕,左足大拇趾趾间关节屈曲固定状态,左足大拇趾跖趾关节无法背伸。阅送检影像学片示:左足第1趾骨近节、第1-4跖骨、楔骨、骰骨、舟状骨骨折后经手术治疗,目前遗留左足大拇趾趾间关节屈曲固定状态,左足大拇趾跖趾关节无法背伸,经计算左足大拇趾功能丧失达75%以上。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6.16)之规定,目前朱某某符合十级伤残。余损伤尚不构成伤残等级。 (二)关于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 分析交通事故致朱某某的主要损伤为:1.左足舟状骨骨折2.左足1-4跖骨骨折3.左足楔骨骨折4.左足骰骨骨折5.左足第一趾近节趾骨骨折伴趾间关节脱位6.右侧腓骨多段骨折。依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0.2.16、10.2.18.b)、10.2.14.b)及附录A之规定,建议朱某某的误工期为150日,护理期为70日,营养期为70日。 (三)关于后续治疗费评定 依据《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指南》(SF/Z JD0103008-2015)之规定,被鉴定人朱某某后续需内固定物取出及相关检查及治疗,按照河北省二级甲等医院和三级甲等医院现行一般治疗方案,建议后续治疗费为3000-5000元(大写:叁仟-伍仟元整)。若诊疗发生变化,建议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
【鉴定意见】
1.朱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左足第1趾骨近节、第1-4跖骨、楔骨、骰骨、舟状骨骨折,手术治疗,目前遗留左足大拇趾趾间关节屈曲固定状态,左足大拇趾跖趾关节无法背伸,经计算左足大拇趾功能丧失达75%以上,符合十级伤残。 2.建议朱某某的误工期为150日,护理期为70日,营养期为70日。 3.建议朱某某后续治疗费为3000-5000元(大写:叁仟-伍仟元整)。若诊疗发生变化,建议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