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汽车维修微信保全证据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黄某拥有一辆宝马小型轿车,因为故障拖车到福州某汽车维修厂维修,后因维修纠纷,福州某汽车维修厂否认黄某的送修行为,但是黄某在翻看该厂某工作人员的朋友圈时,发现该工作人员将维修黄某汽车的视频及图片发布到微信朋友圈,为防止日后证据灭失及诉讼需要,黄某于二〇一八年五月来到福清市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要求保全福州某汽车维修厂工作人员在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及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发布的两则朋友圈内容(一则视频、一则图片)。福清市公证处公证员陈某在审查了黄某的申请材料后受理了公证申请,并向黄某告知了保全证据公证仅对特定时刻在朋友圈内看到的内容的事实进行提取、固定,无法证明该内容的来源、真伪等其他情况,也无法保证该保全证据公证能达到黄某预期的证明效果及获得诉讼或仲裁上的支持等。随后公证员陈某及另一名公证员及申请人黄某在福清市公证处使用申请人黄某提供的手机连接公证处的WIFI进行操作,并使用公证处自有数码HD摄录一体机进行全程摄录,期间由一名公证员手机操作,另一名公证员摄录,同时对部分重要内容进行手机截图,完成摄录后,将视频及图片均刻录光盘保存。最后福清市公证处公证员陈某为黄某出具了保全证据公证书,黄某表示该公证书将作为重要证据提交法院。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黄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福建省福清市某路某号。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黄某于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称:我拥有一辆车牌号码闽XXX的宝马小型轿车,XX年XX月XX日的时候因为故障拖车送修到福州青口某文化广场内的一处名为“某某”的汽车维修厂,后因维修纠纷,对方否认了我的送修行为,但是我在翻看该厂工作人员的朋友圈时,发现当初送修的时候,此人有将维修我车的视频及我车悬挂在维修厂车库里的图片发布到微信朋友圈,为防止日后证据灭失及诉讼需要,特申请对该厂工作人员微信(备注名称:“某某”,昵称:“某某”,微信号:XXX)于XX年XX月XX日及XX年XX月XX日发布的两则朋友圈内容(一则视频、一则图片)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公证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XX年XX月XX日,本公证员与公证员李某及申请人黄某,在福建省福清市公证处大厅利用申请人黄某提供的手机(OPPO R9S)操作,并用本处自有数码HD摄录一体机(SONY HDR-CX390E;以下简称为DV)进行拍摄,由陈某进行手机操作,李某进行拍摄,具体步骤如下:1、对DV进行格式化,清空DV内的储存内容,然后开始摄录。2、打开手机,删除手机原有的“微信”APP,并浏览手机“应用管理”检查确定已清除掉“微信”APP→清除手里“相册”内的所有内容→关掉手机移动网络,联接本公证处网络端口(WiFi:XXX,密码:XXX)→重新下载“微信”APP,登录微信昵称为“黄某”的微信号(登录由黄某本人操作),并截图保存其微信号信息(微信号:XXX)→点击“通讯录”,输入“某某”,筛选出备注名为“某某”的微信号,点击查看该微信号头像及 “详细资料”,看到该微信昵称为“某某”,微信号为XXX,并截图保存→点击进入“某某”的“个人相册”,根据黄某陈述寻找其XX年XX月到XX月时间段内发布的视频、图片内容→经翻看,最终确定其XX年XX月XX日内的一则“朋友圈视频”做为保全证据公证的对象,我们点击播放并拍摄记录了该视频的全部内容,视频内出现有一个号码:“闽XXX” →后我们又翻看了该微信号XX年XX月XX日内的一则“朋友圈图片”,其内有九张图片,均下载并保存。其中第八张图片显示在一处挂有“某某”的牌子下面的库房中隐约可见一个车头→最后我们检查了手机“相册”内的内容,共有25张截图,10张下载图片(有一张因重复删除)。3、完成拍摄后,将视频及图片均刻录光盘保存。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和光盘上所示的内容确系于XX年XX月XX日在微信昵称为“黄某”(微信号:XXX)的微信上查看其微信朋友昵称为“某某”(微信号:XXX)的“个人相册”时看到的。 附:1、光盘两张。 2、相片五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清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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