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L1椎体压缩性骨折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据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委托书和宽甸县中心医院住院病历记载,被鉴定人刘某某于2018年8月29日因交通事故被车撞伤致“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于宽甸县中心医院住院治疗69天,现已出院。

【鉴定过程】

鉴定人员:禚仁春 王振威 检验方法: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刘某某进行检查。 法医学检查:被鉴定人步入检查室,神志清楚,查体合作。脊柱呈生理性弯曲,沿腰1椎体棘突压痛,纵向叩击痛阳性,腰部屈伸活动受限。四肢肌力V级,肌张力正常,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 阅片:DR腰椎正侧位片(2019-09-26检查编号:A00404682宽甸县中心医院)检查所见:L1椎体变扁、压缩,呈楔形改变。

【分析说明】

1、根据XXX司法鉴定委托书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及宽甸县中心医院住院病历(病案号:369845)记载的症状、体征,辅助DR腰椎正侧位片检查,说明伤者诊断明确,造成此次损伤结果与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 2、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 对被鉴定人刘某某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 3、被鉴定人刘某某腰部外伤后腰痛,腰部活动受限13个月。根据目前法医学检查,被鉴定人刘某某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其L1椎体前缘压缩最窄处高度为12mm,后缘高度取L2、L3椎体后缘高度的平均值为38 mm,前缘与后缘之比为0.32,压缩程度达1∕3以上。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其伤情符合标准中第5.10.6.2)款之规定,鉴定为拾级伤残。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刘某某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以上。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其伤情符合标准中第5.10.6.2)款之规定,其伤残程度鉴定为拾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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