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梁某,男,1976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2016年12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1月15日止。2017年1月24日,梁某到兴宾区司法局报到,由五山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梁某入矫后,司法所对其家庭背景、生活经历、个人思想等方面进行了深入了解和评估,以增强认罪意识、提高社会责任感、促使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为目标,以加强对其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为内容,为其制定矫正方案: 一是强化对梁某的法制教育。要求梁某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其中,到司法所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时间不得少于6小时,个人自学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所学习的内容,以法律知识和社会道德常识为主,以其他知识教育为辅。学习过程中,必须要做好笔记,并定期对其组织考试,检验其学习收获情况。同时,司法所每月还要对其进行个别教育至少2次,采取一对一形式开展教育。 二是组织梁某参加社区服务,增强其社会责任感。要求梁某每月参加公益性社区服务至少8小时,主要到乡集市做清洁卫生、给乡敬老院里的老人生活提供帮助和服务等,每一次劳动和服务都由司法所跟踪监督完成,并做好记录,避免其“偷工减料”。 三是加强对其进行跟踪走访。司法所和矫正小组人员每月至少到其家中进行走访一次,了解其平时的活动和思想情况,如发现其有不良行为表现,立即给予纠正。 四是要求矫正小组成员注意跟踪了解梁某的日常表现情况和行动轨迹,严防梁某脱管和重新违法犯罪。 (二)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为了共同做好对梁某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提高矫正质量,司法所在梁某入矫登记后,为其组建了矫正小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所长任组长,并针对梁某的个人情况邀请乡派出所一名民警担任矫正小组成员,以加强对梁某的教育和训诫,其他的成员则由与梁某同村的村委干部、梁某的母亲和其亲戚组成。为了明确矫正小组责任,司法所分别同矫正小组各个成员签订了矫正责任书,并明确各矫正小组成员的职责。其中,司法所所长主要负责梁某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对梁某接受矫正情况进行登记建档;派出所民警负责定期对梁某进行个别教育谈话和训诫,同时利用公安管理平台监控梁某是否存在重新违法犯罪;其余小组成员则主要负责协助司法所、派出所对梁某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督促梁某定期向司法所报告和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活动,定期向司法所反映梁某的守法、学习和日常生活情况,发现梁某有违法犯罪或违反监管规定行为及时向司法所报告等。 (三)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梁某入矫后,为了尽快扭转梁某的行为恶习,防范其脱管和重新违法犯罪,司法所在梁某入矫后的前三个月将其列为严管对象,即从2017年1月16日至2017 年4月16日期间将梁某列为严管对象。在严管期间,要求梁某必须做到:每周到司法所当面报到一次、每半个月至少提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每个月必须到司法所接受两次个别教育、接受司法所一次走访,如需要离开县辖区范围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在请假期间,要每日电话汇报当日活动情况。满三个月后,根据梁某前三个月都能服从管理,每次考核总分都得30分的情况,司法所经过与矫正小组协商,决定从2017年4月17日起将梁某的严管调整为普管,普管期暂定为三个月,普管期间,司法所要求其每周电话向司法所汇报其学习和工作、劳动情况,每月到司法所当面报到一次。2017年8月14日,由于梁某未经请假外出,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被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警告处分,因此,司法所从其被警告处分之日起,再次将梁某列为严管对象。 (四)实施电子定位管理情况 梁某到社区矫正中心进行首次入矫报道登记后,社区矫正中心即要求梁某配备定位手机,并要求梁某在使用定位手机方面必须做到“三不”要求,即不能停机、不能关机、不能人机分离。如梁某没有做到“三不”的,发现一次,将给予口头警告,累计受到三次口头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将给予书面警告处分。梁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大部分时间能按照要求配带和使用定位手机,司法所每天对其进行定位,大都显示正常。2017年8月14日至19日间,梁某的定位手机出现关机状态,无法对其进行定位,原来是梁某偷偷跑到江西南昌市打工,为避免被定位,故意将定位手机关机,事后梁某被司法行政机关警告处分。经过一次教训以后,梁某的定位手机又恢复正常状态。 (五)司法所到社区服刑人员梁某居住地走访核实情况 梁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司法所坚持每个月到梁某家中进行走访一次,对梁某平时是否经常在村里面居住,是否按照司法所的要求学法守法和依法从事社会活动进行核实,每次走访都跟梁某母亲以及找一至两户邻居进行交谈,全面了解梁某的平时表现情况,每次谈话,司法所都现场制作相关笔录。 (六)对社区服刑人员梁某外出审批情况 梁某入矫以来共依照规定请假外出两次,外出时间都在7日内,每次请假,司法所都要求梁某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司法所书面申请,并填好《社区服刑人员外出审批表》详细说明外出的原因,经司法所负责人审批同意请假后,向其发放《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证明》,并报局机关备案。梁某请假期限满回到居住地后,均在24小时内到司法所办理销假手续。 (七)对社区服刑人员梁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给予处罚情况 2017年8月14日,司法所按照惯例组织辖区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活动时,未见梁某前来参加,事先亦未见其办理经请假手续,且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经查,梁某与其朋友一起到江西省南昌市务工。司法所得知相关情况后,要求梁某立即返回居住地。2017年8月21日梁某从南昌市回到居住地后,司法所立即对其进行了严肃批评,并向兴宾区司法局提请对梁某进行处理。兴宾区司法局经查证属实后,决定给予梁某书面警告处分。 (八)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梁某有脱离监管行为的查找情况 2017年8月14日,司法所发现梁某的定位手机和平时使用的手机都处于关机状态,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后,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向局机关汇报此事。并且与担任梁某矫正小组成员之一的村委主任到梁某家寻找其下落并向家属了解其情况。当日,无法查到梁某下落。2017年8月15日,司法所发出“限时报到通知书”,要求梁某必须于2017年8月17日之前到司法所报到,否则将依法对其进行惩处。2017年8月17日,梁某仍然没有在规定的最后限期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随即提请兴宾区司法局向区公安局发出“关于协助查找社区服刑人员梁某的涵”,请求公安机关协助追查梁某下落。8月19日,梁某电话联系司法所工作人员说其在江西省南昌市务工,工作人员要求他马上回来到司法所报到。在司法所的催促下,梁某终于在2017年8月21日上午到司法所报到。 (九)对社区服刑人员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情况。 梁某除了接受司法所监管教育以外,每个月还必须到所在村委办公地点接受教育和从事社区服务一次,由村委干部负责监督执行。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通过司法所的严格监管教育,梁某思想认识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他认识到自己之前所犯的罪行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对法律的认同感以及悔罪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之前的狂妄性格已经不存在。如今梁某老老实实在家侍候自己的母亲,平时跟村里的村民一起做一些建筑工作为生活来源。经过教育,梁某对司法所工作人员表示,今后一定严格遵纪守法,决不会再走违法犯罪的道路,做一个守法的公民。
【小结(或反思)】
社区服刑人员是在社区服刑的特殊罪犯,必须要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和有效的教育矫正方法,才能管得住并矫正得好。梁某狂妄自大,无视法律的存在,在被判刑后,依然不知罪、不悔罪,不知道什么是对,什么是错,就必须以相对严格的方式对他进行监管,必须格外注重对他进行法制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让法律知识和道德知识入其耳,进其心;同时,还要充分发挥矫正小组的作用加强对他的日常监管,让他真正感受到法律的威慑力,感受到身边的监督力量,从而达到使其改过自新,不再犯罪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