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书公证化解子女户籍迁移难题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代某某、沈某某来信阳市大别山公证处称,我们两人于2003年登记结婚,后于2011年协议离婚,当时约定女儿由女方抚养,现在因为男方要把户口迁移到合肥市,想把孩子的户口也迁移到合肥市。我们咨询公安机关如何办理户口迁移,公安机关要求我们要对孩子抚养权进行变更并进行公证。因此代某某、沈某向信阳市大别山公证处提出了公证申请。 经询问代某某、沈某某得知:双方于2003年1月在信阳市浉河区浉河港乡民政所登记结婚,女儿代某甲是双方唯一的婚生子女,于2004年1月22日出生。后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11年1月14日在信阳市浉河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当天签署有《离婚协议书》,对孩子的抚养做了约定,当时约定女儿代某甲由女方抚养,现在因为男方要把户口迁移到合肥市,并且想让孩子的户口也跟着自己迁移到合肥市,以便以后孩子可以接受大城市的教育。女方同意男方的上述意见。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双方前来公证处办理变更孩子抚养权的协议书公证。 代某某、沈某某向信阳市大别山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后,承办公证员首先审查了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是否符合办理公证的条件和要求,并对当事人的各种证件、资料进行了核实,核实无误后受理了该项公证申请。对上述证件、资料和当事人的情况完成核实后,公证员收集整理好相关材料,并完成了对当事人的告知工作和询问笔录的制作工作,最后,根据该项公证事项具体的情况,依法为当事人制作并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机构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优势,为群众的生产、生活、工作、学习等等各方面提供必要的公证法律服务,尽力解决群众的各种难题,公证机构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积极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知识和咨询服务,将公证服务推向更高效,更优质,努力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目的。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信大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 甲方:代某某,男,一九七二年二月九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3XXXXXXXXXXXX,住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乙方:沈某某,女,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七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9XXXXXXXXXXXX,住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公证事项:协议书 甲、乙双方于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书》。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具体、明确。 依据以上事实,兹证明代某某、沈某某于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来到本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按指印均属实。 该《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字经公证后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信阳市大别山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协 议 书 甲方:代某某,男,一九七二年二月九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3XXXXXXXXXXXX,住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乙方:沈某某,女,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七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9XXXXXXXXXXXXX,住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甲方代某某与乙方沈某某于二〇〇三年一月在信阳市浉河区浉河港乡民政所登记结婚,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双方在信阳市浉河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签署有《离婚协议书》,现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上述《离婚协议书》达成以下补充协议: 一、将《离婚协议书》第一条修改为:双方婚后生有一女,名叫代某甲,2004年01月22日出生,离婚后孩子由甲方抚养,乙方不承担抚养费,但享有探视权。 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处一份。 三、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公证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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