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赵某某,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青海省乌兰县人,2010年10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新疆自治区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0年3月10日起至2014年9月9日止。2010年11月4日送新疆吐鲁番监狱服刑改造。在服刑改造期间,因患双肺肺结核并双侧胸腔积液、高度肺功能障碍等疾病,于2012年10月24日经新疆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批准保外就医1年(保外期满日为2013年10月23日)。新疆监狱管理局随后将赵某某转监至青海省监狱管理局执行,2012年11月3日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将罪犯赵某某托管至青海省柴达木监狱执行。 2013年10月9日,因罪犯赵某某保外就医1年的期限将至,青海省柴达木监狱便向赵某某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发函了解赵某某在保外就医期间遵纪守法及疾病治疗情况。当地社区矫正机关经走访调查,认为罪犯赵某某所患疾病没有治愈,需住院治疗,其亲属同意对其续保,并签署了相关意见。根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规定,2013年10月15日柴达木监狱经保外就医审批小组会议研究,认为罪犯赵某某在保外就医期间能积极配合当地司法机关的管理监督,表现较好,且所患疾病没有治愈,保证人同意续保,各类审批手续齐全,建议对罪犯赵某某延长保外就医至刑满之日(2014年9月9日)。

【案件办理过程】

就在监狱即将向省监狱管理局上报之时,罪犯赵某某给监狱打电话称:因家庭贫困,没钱看病,亲属无法履行担保责任,请求将他收监执行。鉴于此,柴达木监狱立刻派员前往赵某某居住地,会同当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实地走访核实。经了解,赵某某家庭经济条件差,父母年龄大,且常年生病,是当地的贫困户,其哥(保证人)外出打工,不知去向,无法履行保证人的义务。在调查中,其父称:赵某某生活不能自理,没钱给他看病,他们已无力再照料他了,要求监狱将赵某某收回监狱。并提出,假如监狱不将赵某某的病治好(标准为:能正常行走,生活能自理),等他刑满时,他们坚决不会接赵某某回家。 2013年11月12日,柴达木监狱保外就医审批小组研究认为,保外就医罪犯赵某某家庭困难,所患疾病得不到良好救治,保证人丧失了保证条件,根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规定,建议将罪犯赵某某收监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3年11月18日,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研究,决定将罪犯赵某某收监执行。随后,柴达木监狱会同当地社区矫正部门工作人员一同将罪犯赵某某押回监狱收监执行。2014年9月9日罪犯赵某某刑满释放。 为解决罪犯赵某某的后顾之忧,减轻其家庭的经济负担,在赵某某出狱前,监狱就提前与当地乡政府、民政机关、司法机关等部门沟通协调,将其纳入低保对象,享受国家的低保政策,解决了赵某某出狱后的住房、医疗等实际生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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