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对某某人身伤害损伤程度、伤残等级进行的法医学鉴定出庭作证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某某自诉,2012年6月10日,被他人致伤左上臂,伤后到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至某医学院附属医院复查。某县公安局鉴定结论通知书对其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评定为七级伤残。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本中心对某某人身伤害损伤程度及伤残等级进行法医学重新鉴定。

【鉴定情况】

㈠损伤程度重新鉴评定 本例被鉴定人某某因人身伤害受伤,根据临床病历记载及法医检验所见,对其损伤客观事实予以确认,其损伤主要为左上臂穿通伤(左肱动、静脉断裂伤、左肱二头肌及肱三头肌断裂伤、左肱骨开放性骨折、左正中神经及左桡神经损伤),后继发失血性休克。临床对其损伤予行左臂丛麻下行左上臂穿通伤清创缝合术+肌腱、血管断裂吻合术+神经探查术等治疗。现检见被鉴定人一般情况良好,左上臂瘢痕遗留,左上肢各大关节活动正常,左手指活动轻度受限。复阅送检病历中被鉴定人出现“面色及口唇苍白,全身湿冷”等休克早期表现,肌电图提示左侧桡神经、正中神经损害;且复阅其送检影像学资料提示其左肱骨骨折客观事实存在。因此,依据司法(1990)070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相关条款之规定,及法(司)发[1990]6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某某因人身伤害受伤致左侧桡神经、正中神经损害,轻度影响左手功能;致左肱骨骨折;致出血后出现休克早期症状体征均不构成重伤,评定为轻伤。 ㈡伤残等级重新鉴定 本例被鉴定人某某因人身伤害受伤,根据临床病历记载,其原发性损伤主要为左肱动、静脉断裂、左肱二头肌及肱三头肌断裂伤、左肱骨开放性骨折、左正中神经及左桡神经损伤。伤后至今十月余,其损伤经临床积极治疗,现已恢复稳定,达到鉴定时效。检验见被鉴定人一般情况良好,其损伤后左上臂遗留长条瘢痕,瘢痕位置在左正中神经、左桡神经走行部位;其左上肢各大关节活动正常;其左手指活动受限,经测量计算,双手十指功能丧失超过5%(尚未达10%);其送检的肌电图/诱发电位提示其左正中神经、桡神经损伤,损伤后遗症与损伤基础相符。综上,依照桂高法[1999]31号文《人身伤害致残程度评定(试行)》2.10.49的规定,某某因人身伤害受伤致双手十指功能丧失8.4%构成十级残疾。

【出庭作证】

此次出庭为原告对鉴定提出异议,法原要求通过网络视频出庭说明有关鉴定情况,我中心鉴定人根据法院要求通过远程视频完成本次出庭并回答相关问题。 1.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依据:根据广西《人身伤害致残程度评定(试行)》2.10.49规定,评定为十级伤残。 2.原伤残鉴定为七级伤残,现鉴定为十级伤残,为什么?初次鉴定至本次重新鉴定时间近五个月,神经损伤后功能有所恢复,本次鉴定检见被鉴定人左肩、肘、腕关节活动正常,仅见左手指活动部分受限,被鉴定人双手十指功能丧失超过5%(尚未达10%),故鉴定为十级伤残。

【鉴定意见采信情况】

鉴定意见书被法院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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