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周某某,男,1977年2月出生,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2016年4月12日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坛刑初字第0320号刑事判决,以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6年4月7日起至2019年12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5日投送龙潭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1月13日,周某某至南京市中大医院行支气管镜见左主支气管外压性狭窄,表面粘膜粗糙易出血,病理报:低分化鳞癌,相关肿瘤标志物明显升高。诊断:左肺鳞癌(非临床治愈期)。其疾病诊断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的严重疾病。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服刑人员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服刑人员本人或其亲属、监护人提出保证人。周某某姐姐周某甲向监狱提出申请并愿意作为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龙潭监狱刑罚执行支队对保证人资格进行审查,告知保证人在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由保证人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龙潭监狱二十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提出对周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支队审查。经审查,龙潭监狱刑罚执行支队认为,监区提请对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合法,程序合规,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 龙潭监狱刑罚执行支队核实了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拟居住地,并委托江苏省常州市某区司法局调查评估周某某对所居住社区影响、核实保证人具保条件。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保证人具备条件,同意接受周某某社区矫正。 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支队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同意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同意后,龙潭监狱于2018年12月5日至2018年12月7日对周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龙潭监狱将提请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材料送南京市钟山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检察机关无异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同意提请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12月10日龙潭监狱将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交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批。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处对周某某病情诊断进行审查,同意龙潭监狱对周某某的诊断结论。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审查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认为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符合法定条件、符合法定程序,材料完整、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请局长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2月18日,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江苏省龙潭监狱将周某某押送至出监后居住地江苏省常州市某区司法局办理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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