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法律援助中心为7位农民工追要劳务费诉讼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9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陈某等7人经人介绍到18-02-03建筑工程给宗某提供劳务,从事木工工作。宗某在未支付陈某等7人劳务费的情况下逃逸,陈某等7人经过多次寻找,找到宗某,并将其带到北京市房山区劳动监察大队。该监察大队通知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某到场,与宗某一起处理宗某拖欠陈某等7人工资的事情。宗某于2015年1月28日在监察大队向陈某等7人出具一张52532元的欠条。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陈某等7人踏上了维权的道路。陈某等7人多次来到监察大队寻求帮助,监察大队多次联系宗某,宗某拒绝支付陈某等7人工资,监察大队建议陈某等7人通过法律援助指派律师用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陈某等7人向北京市房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援中心指派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杨兆伟律师承办此案。 接到援助案件后的第二天,杨律师与陈某等7人面谈,了解到陈某等7人除了知道小包工头宗某,不知道18-02-03建筑工程的发包方、总承包方以及劳务分包方,因此,本案的办案关键:第一、查清18-02-03建筑工程的发包方、总承包方以及劳务分包方的主体;第二、查清发包方、总承包方以及劳务分包方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用工主体资格;第三、查清发包方、总承包方、劳务分包方、宗某之间是否结算完毕;第四、收集陈某等7人在18-02-03建筑工程工作的证据。 接到案件后的第三天,杨律师和陈某等7人开始收集证据。杨律师建议陈某等7人到某公司通过录音收集在18-02-03建筑工程工作的证据,最终录到某公司项目主管李某的录音。 杨律师与陈某等7人共同到北京市房山区监察大队阅读该大队做的笔录,复制当时处理纠纷的视频资料。经过阅读笔录,查实劳务分包方某公司将工程承包给宗某,不能查到18-02-03建筑工程发包方、总承包方。杨律师决定先起诉宗某和某公司,通过法院查实18-02-03建筑工程发包方、总承包方后再依据查明事实和相关法律追加被告。 在起诉后,杨律师经法院向某公司查实18-02-03建筑工程发包方将工程总承包给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将18-02-03建筑工程中劳务分包给某公司,某公司将18-02-03建筑工程承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宗某。于是,杨律师向法院申请追加某某公司。 庭审中,某某公司向法庭出示《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备案通知书、发票、中标通知书,主张其将劳务分包给有用工主体的某公司,已全额支付给某公司劳务费,并提出宗某所打的欠条因宗某没出庭无法查实欠条的真实性,存在宗某与陈某等7人恶意串通的情形。 某公司向法庭出示《内部班组任务承包协议》、借款借据、内部结算单等证据,辩称将18-02-03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给某某某公司,某某某公司将工程承包给无用工主体的宗某,某某某公司已经全额支付宗某劳务费,并且否认陈某等7人在18-02-03建筑工程提供劳务、对宗某打的欠条真实性提出质疑。 杨律师对某某公司、某公司的主张逐一进行了反驳。陈某等7人向法庭出示监察大队录像证据,录像显示宗某曾表示某公司尚欠其劳务费,也能够看到宗某给陈某等7人打条的全过程,能够证明某公司尚欠劳务费以及欠条真实性的事实。陈某等7人向法庭出示某公司项目主管李某的录音证据,能够证实陈某等7人在18-02-03建筑工程提供劳务的事实。再加上某公司未向法庭提供其与某某某公司的承包关系及结算证据,也未向法庭出示已结清宗某劳务费的证据,因此,某公司的辩解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对于某某公司主张其已经全额支付某公司劳务费的主张经过某公司的承认,得到法院的确认。 在开庭结束后,杨律师多次与某公司与宗某联系,希望通过庭审情况促使本案能够调解。但最终因分歧比较大,未能与某公司达成一致,调解未果。 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与宗某对欠付陈某等7人的劳务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在判决履行期满后经法院强制执行,某公司已经给付陈某等7人52532元劳务费。至此,这起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通过法律援助得以妥善解决。

【案件点评】

随着社会的发展,建筑工程项目越来越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国家虽然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农民工权益,但是农民工不能获得工资时,往往不知如何维权。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通过法律援助指派律师用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农民工讨薪的成功案例。法律援助律师通过对全案的综合分析,找到案件的关键问题,预料到包工头不到庭主要证据欠条需要补强,及时收集农民工在工地工作和包工头打条全过程的录像证据,运用扎实的法律知识和熟练的诉讼技巧,有力地反驳了总承包方及违法劳务分包方的辩解,赢得了法院的支持,为农民工讨回拖欠的工资,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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