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黄某与某饭店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梅河口市黄某到某饭店应聘服务员,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每月工资2500元。试用期期间,黄某认为自己经常加班十分辛苦,而某饭店老板陈某则认为作为服务员加班是应该的,黄某为此心怀不满。后黄某工作期间,不慎将装满菜的盘子打翻洒在客人身上,陈某遂将其辞退,并以黄某在饭店工作时间仅为一个月,未达到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为由拒发工资。黄某多次上门讨要工资未果,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矛盾发生后,黄某到所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要求某饭店支付其一个月的工资。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此纠纷后,立即指派调解员对相关事实展开了解。通过调查、实地走访等方式,对案件的事实经过等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 首次调解时,调解员将某饭店老板陈某约到了调解室,与其话家常,询问陈某饭店的经营情况和生活情况,让陈某在谈话过程中逐渐放松心情,不产生排斥情绪,愿意与调解员敞开心扉交谈。陈某表示,经营饭店十分不易,饭店经营需要良好的口碑,黄某来饭店工作期间,不认真工作,经常抱怨,餐饮行业,服务员的服务态度对经营口碑有较大影响,把黄某辞退并不只是因为把菜洒在了客人身上,更重要的是他自试用以来的消极工作态度与服务行业经营理念不相符合,而且两人约定试用期两个月,黄某只工作了一个月,理应不支付工资。 调解员听了陈某的陈述后,耐心向陈某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既然黄某已经符合法定的领取工资要求,陈某应遵守相关规定支付其工资。陈某得知相关法律规定后,随即改变态度,同意按最低工资标准给黄某结算工资,但要求扣除客人服装损失费、摔坏的盘子损失费和对饭店造成负面影响的隐形损失后,向黄某支付1000元。 调解员随即又对黄某展开了单独调解。黄某得知陈某的解决方案后,表示不能按最低标准支付其工资,这与当初二人约定的工资相差1000余元,自己工作满一个月,应该支付给自己约定好的2500元。调解员又向黄某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黄某思考后表示,可以按法律规定拿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同时同意由自己承担过错造成的损失。 调解员将黄某的想法转达给陈某,陈某犹豫着不肯同意,始终坚持自己最初的调解方案,调解陷入僵局。 针对首次调解时陈某表现出的抗拒情绪,第二次调解之前,调解员先通过微信与陈某进行了沟通,并将调解地点调整为陈某的饭店。这次见面,恰逢当天陈某饭店生意不错,陈某忙碌之余笑呵呵地给调解员倒了一杯水。见此情景,调解员又从情理的角度劝解陈某,黄某家庭条件一般,父母身体都不好,其年龄尚小就出门打工十分不易,而且二人都是本地人,以后不免还会有交集,黄某可能以后有机会还会光顾店里消费,建议陈某身为当大哥,先让一步,生意是最重要的,人顺事顺生意顺。听完调解员的劝解后,陈某表示,自己也想把问题尽快解决,调解员费了很多心力,自己内心也有些感动,同意接受调解员的建议,向黄某支付百分之八十的工资,并适当扣除损失费用。 第二天一大早,在调解员的见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书,二人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陈某一次性向黄某支付1680元,即时给付。 2.本调解书签订后,黄某不再向陈某提出工资结算要求,双方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 经回访,双方已经履行所签协议内容。

【案例点评】

本案纠纷争议标的虽不大,但涉及群众的基本民生问题,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调委会对该纠纷高度重视,调解工作开展得耐心细致。调解员认真调查核实双方争议事实,充分听取纠纷双方当事人意见,耐心为双方普及相关法律知识,从情、理、法多角度出发制定合理的调解方案,并采取分别谈话、拉近心理距离等调解方法,取得了事半功倍调解的效果。本案中,调委会及调解员的用心程度,充分诠释了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工作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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