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李某与承德市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李某系某公司员工。2018年2月,李某在为承德市某公司巡视天然气管道陶来营段时,来不及躲闪,被一辆白色小轿车撞伤,事故造成李某左胫腓骨骨折。2018年3月,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李某出具了认定工伤决定书。2018年4月,承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初次鉴定结论书,确定李某为9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9个月。李某在事故发生后与某公司私下多次协商未果,希望尽快解决此次纠纷。听说李某所在的县城有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专门从事劳动纠纷调解工作,且调委会调解员调解经验丰富,一般的劳动纠纷都能得到合理的解决。因此李某找到了县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劳调委),并向县劳调委递交了劳动纠纷调解申请书,请求县劳调委对李某和某公司的劳动纠纷案件进行调解。县劳调委在征求某公司同意后,受理了此次劳动争议纠纷,并指派2名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对此次纠纷事件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在调查取证、了解的过程当中,县劳调委调解员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的沟通,了解到双方矛盾纠纷主要集中在赔偿数额认定问题上。某公司虽然对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予的工伤鉴定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李某自己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并且出现工伤事故以后李某没有及时向某公司报告,错过了某公司向当地社保局报工伤的日期,李某应当自行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且某公司对李某的赔偿金额只能由单位自行出资赔偿,不能报工伤保险,增加了某公司的经济负担,因此某公司只愿意给予李某5万元作为经济补偿。但是李某始终坚持要求某公司赔偿数额必须按当地工伤9级伤残等级待遇赔偿10万元,指出以上鉴定结论均由市级权威鉴定部门出具,并且某公司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李某在此次事件中存在一定的过错,赔偿数额一点都不能少。自己是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出现的工伤,所有的赔偿责任必须由某公司承担。由于双方当事人认定的赔付金额差距较大,双方各持己见,据理力争,互不相让,调解难度非常之大。 针对双方矛盾的焦点问题,县劳调委组织县劳动局有关领导、律师、专家等对此次劳动争议案件进行案例分析,计算了当地9级伤残的赔偿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9级伤残一般能享受以下各项工伤保险待遇: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的本人工资;⑵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个月的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⑷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⑸工伤医疗费;⑹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⑺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⑻外地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约13万左右,并且李某提供的鉴定结论真实。虽李某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但不影响其认定为工伤,李某是否存在过错与侵权方承担责任的比例分担相关,而与某公司是否应当按照工伤对企业职工进行赔偿无关。某公司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县劳调委调解员根据计算标准,首先与某公司进行沟通,明确指出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李某确实是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出现的工伤,某公司必须给与李某相应的赔偿,并给某公司计算了当地赔偿标准,且李某要求赔偿数额较低,如果履行劳动仲裁程序,计算下来的标准比现在还要高,时间还要久,而且劳动纠纷拖的时间久了对某公司的声誉也不太好,影响某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在县劳调委调解员多次劝说下甲公司最终同意增加赔偿数额。明确了某公司的态度后,县劳调委调解员又与李某进行了沟通,寻问其在是否未及时向单位报告。李某在反复思虑后承认其未在出现工伤事故后及时向单位报告,因此确实延误了某公司向社会保障局报工伤的时间,自己在这方面确实存在一定的过错。调解员告诉李某,如果某公司延误报工伤的时间,相应的赔偿款只能全部由企业自行承担。由于李某在出现事故后未及时向某公司汇报,本来可以报保险就解决的事,现在工伤所产生的费用只能由某公司自行承担,无故增加了某公司的经济负担。如果李某在减少赔偿数额后,可与某公司协商尽快支付赔偿金,也减少了李某为此事来回奔波的辛苦,可以专心做其他的事情,也减少了家人的操劳。最终李某表示可以减少赔偿数额,但希望可以尽快拿到赔偿金。此后,调解员又经过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某公司赔偿李某人民币7万5仟元整。李某自愿放弃其在工作期间其它一切主张。一场激烈的劳动纠纷在县劳调委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得以圆满的化解。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县劳调委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如下: 1. 由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李某工伤待遇人民币7万5仟元整,于2018年1月前一次性支付给李某,并解除双方事实劳动关系,李某自动放弃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其它一切主张。 2.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对方声誉。李某不再就该事件向司法、行政、新闻、消协等部门进行举报或提出任何要求。 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县劳调委协助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以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纠纷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人民调解工作是法、理、情的统一。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沟通的技巧和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矛盾纠纷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员所讲的法、理、情是调解成败的关键。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坦诚中肯,情理交融,慢慢让纠纷双方当事人打开心结,降低双方的诉求,最后促成了调解协议的达成、纠纷的解决。 当调解员面对双方当事人利益诉求差距较大时,应从以下3个方面入手:一是有法可依,降低预期。二是分析利害,趋利避害。三是灵活变通,打破僵局。 劳调委作为调解劳动争议纠纷的第三方,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企业的正常工作秩序,调解中力求做到一碗水端平,而不是偏袒哪一方,真正成为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劳动纠纷情况各异,一定要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的情况制定调解方案,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努力缩小双方差距,达到双方都满意的调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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