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张某某,男,1972年12月出生,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曾因犯流氓罪、故意伤害罪,于1997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0年6月14日刑满释放;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9年12月25日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4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7月17日被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5年10月26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25年5月12日止。2015年12月22日交付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4月24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八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张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服刑人员张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张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服刑以来获得监狱四个表扬。关于张某某财产性判项罚金三万元执行情况,八监区就掌握的服刑人员家庭经济情况及执行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因张某某正在服刑且部分执行财产性判项,结合周某某入监以来的狱内消费等情况,本次考核期内年均消费4758.06元。八监区集体会议认为,张某某对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本次执行6000元,认为属确有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从严降幅一个月,该犯有累犯、毒品再犯从严降幅情形,合并降幅二个月,建议依法对张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 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七个月的建议。 2018年6月25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服刑人员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相关证明材料真实齐全,作出同意张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湖北省沙洋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经审查,湖北省沙洋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张某某减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湖北省沙洋地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018年7月2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张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张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张某某减刑七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湖北省沙洋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7月26日,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因该服刑人员累犯、毒品再犯、缴纳部分罚金应当从严。依法裁定对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4年10月12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