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法律援助中心对达某某盗窃罪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达某某,户籍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在新疆塔城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查和特南部开发区,长期以打工挣钱为主要生活来源。达某某自2016年3月起,在查和特南部开发区某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员工作,工资为2000元/月。因工作期间盗窃公司财物,2017年12月11日,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公安局以盗窃罪将达某某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2日,将其批捕。2017年12月20日,因家庭经济条件困难,达某某亲属来到新疆巴里巴盖查干屯格法律服务所寻求法律援助。后经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决定不予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达某某户籍所在地不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辖区。 二、案件事发地在新疆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查和特南部开发区,不属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行政管辖,属于新疆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管辖。 三、办理案件的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公安局不属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行政管辖,属于新疆塔城地区管辖。

【法律依据】

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刑事诉讼中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和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刑事诉讼中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上述案件管辖法院地处新疆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县。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四)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办理上述案件的公安机关系新疆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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