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李某某,男,1974年11月21日生,江苏邳州人。2009年10月23日,李某某犯盗窃罪被句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2011年3月24日因漏罪被句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连同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2009年11月6日投送龙潭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10月减刑一年十个月、2016年2月减刑一年四个月,现刑期至2019年5月17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5月14日,经诊断,李某某患有胃底贲门癌伴肝转移,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本人或其亲属提出保证人。李某某妻子愿意作为保证人。监狱刑罚执行科对保证人资格进行了审查,告知保证人在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由保证人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2018年5月17日,龙潭监狱十二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提出对李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提请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合法,程序合规,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 龙潭监狱刑罚执行科核实了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拟居住地。监狱委托李某某居住地邳州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李某某对所居住社区影响、核实保证人具保条件。邳州市司法局调查评估认为,李某某基本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保证人符合条件。 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同意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同意后,监狱于5月23日至5月25日对李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监狱将提请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南京市钟山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检察机关无异议。 龙潭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同意提请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龙潭监狱将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交省局审批。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处对李某某病情诊断进行审查,同意监狱对李某某的诊断结论,其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审查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认为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符合法定条件、符合法定程序,材料完整、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请局长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同意对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6月1日,江苏省监狱管理局作出批准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决定。2018年6月4日,监狱将李某某押送至居住地江苏省邳州市司法局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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